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标准正文

全文 |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17-07-19 10:01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四川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本标准实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四川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VOCs排放查看更多>挥发性有机物查看更多>四川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