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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着力加强全省土壤环境监管执法
(二十一)突出土壤环境监管重点。土壤环境监测方面,对土壤中镉、铬、汞、铅、砷、镍、铜、锌、钒、锰等重(类)金属和典型区域石油烃和多环芳烃等有机物开展重点监测。土壤环境监管方面,对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石油开采与加工、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电镀、制革、矿山、铅酸蓄电池、电子废物拆解、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以及全省产粮(油)大县、市(州)城市建成区等区域进行重点监管。制定并定期更新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录。(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二)加强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把土壤环境监管纳入全省环境执法监管重点,切实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对排放土壤环境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对全省各市(州)实行土壤质量管理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总量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要求公布土壤重点污染物类别,制定下达各地排放总量目标任务。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企业、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地区进行公开曝光。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活动,综合采取约谈预警、媒体曝光、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环评限批、查封扣押、行政拘留、按日计罚、企业关停等手段,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向优先保护类耕地以及湿地、滩涂、沼泽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加重处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充实力量,改善条件,配齐装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编办、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三)重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做好土壤环境预警、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各地要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纳入环境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要立即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八、着力筑牢全省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基础
(二十四)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制定全省详查总体方案并启动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摸清全省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渣场、尾矿库等地及其周边土壤污染地块分布、环境风险状况。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我省实际,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产地、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工作,每10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其成果纳入全省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共享平台。(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卫计委等参与)
(二十五)建设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全省各级各类土壤监测机构的作用,根据统一规划、融化优化、信息共享原则,布局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通过整合、信息共享等形式形成统一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在监测点位设置上,突出农用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区域、污染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采矿(油田)区及周边、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等区域重点。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省控及部门行业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所有县(市、区)。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六)搭建全省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共享平台。以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土壤环境大数据应用、强化网格化监管为重点,2018年底前,建成整合环保、国土、农业等多部门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并实现信息共享的数字化管理平台。省环保厅要履行监管平台的统一管理职责,制定平台管理办法,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做好数据收集和动态更新,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拓展共享信息涵盖领域和范围,多渠道获取有效信息,林业、科技、教育、经信、住建、卫计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治科研成果、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环境与健康等关联信息,统一纳入资源共享目录。同时,将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大数据信息报省审计厅,着力强化对土壤环境污染工作的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卫计委、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等参与)
(二十七)完善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进一步完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及本工作方案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2020年底前完成《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修订,对全省农用地、建设用地、工矿用地的环境管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等有关土壤污染防治事项立法予以规范。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针对全省优先保护区、潜在风险防控区土壤污染特征因子,适时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省法制办、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负责)
九、着力构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撑体系
(二十八)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支撑。基础研究方面,充分发挥国家驻省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机构积极性,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应用研究,各级政府支持的科研项目向土壤污染防治方向倾斜,重点在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与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基础研究方面,以及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土壤环境遥感监测、高背景区农用地土壤污染阻控与安全利用、工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修复与安全开发等关键技术、材料和装备研发方面,尽快形成一批成果。建设2-3个土壤专业实验室(研究中心)。土壤类适用技术方面,以农用地污染土壤、典型污染地块为重点,结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2020年底前完成29个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用好卫星遥感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成果转化平台,努力把湖北打造成全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适用技术高地。(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计委等参与)
(二十九)强化土壤污染防治产业支撑。把土壤污染防治产业作为全省“十三五”及今后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依据武汉、黄石、襄阳、荆门、鄂州、黄冈等地产业基础和特色定位,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产业集聚化、高端化发展。在污染治理成套设备、“城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领域,推进环保产业集聚发展,建设全省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化示范基地,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和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门类的土壤污染防治全产业链,努力把湖北打造成全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高地。积极推行土壤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府采购第三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监测与检测服务。依托省内相关机构,构建土壤污染治理技术、项目交易平台,畅通需求方与治理方信息沟通渠道。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推动“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通过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制度,规范、监督、激励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三十)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支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倾斜力度,在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有关资金的基础上,市、县政府要依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省级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中期财政规划,整合相关财政资金,进一步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各地要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试行环保领跑者制度。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充分利用好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探索发行专项债券,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十一)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的司法支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土壤环境污染案件取证、审判、监督工作。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加强联动,加大打击土壤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推进全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支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部门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知识普及纳入我省各级“七五”普法规划,作为普法重点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氛围。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二)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和解决本地土壤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要发挥主导作用,按照“政府抓总、部门配合、地方落实”原则,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部署和组织落实,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环保必须管土壤”的要求,认真落实本系统、本领域、本行业的土壤环境保护职责。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发挥综合作用,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协调联动。省环保厅做好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日常工作。(省环保厅牵头)
(三十三)严格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奖惩。建立完善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各地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地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推动全面完成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各类环境保护资金分配、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问责制度,对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按规定应追究责任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州)、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损害生态环境的,坚决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人不论调离、提拔或退休,均不影响其承担终身责任。把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省级环境保护政府奖表彰范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负责)
(三十四)监督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有关企业要切实履行达标排放、污染治理、信息公开等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法律责任。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省管企业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五)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完善土壤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各市(州)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排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目标、任务、项目及进度等信息,各级政府要依法及时公开。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十六)营造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全省各专业职能机构和新闻媒体在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负责)
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对接落实省政府目标任务,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公布本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省环保厅。省政府将就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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