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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个VOCs项目 中山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重点项目清单

2017-07-24 10:47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治理VOCs整治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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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已经印发。2017年中山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包括: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排放改造项目、重点行业VOCs整治项目、重点玻璃行业污染治理项目等。其中VOCs治理项目191个。全文如下:

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代章)

2017年6月23日

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年-2017年)》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函〔2014〕362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7年,中山市环境空气污染物指标继续保持全面达标,全市臭氧浓度不超过2016年水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89%以上。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燃煤小锅炉淘汰及整治。全面推动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加快推进清洁能源应用,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29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清洁能源改造及烟气治理,完成淘汰中山市辖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逐步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下称“禁燃区”)范围,将全市域划定为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已建成的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及其它高污染燃料设备将按时限予以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实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燃料使用、锅炉运行及其污染排放的监管。(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2.加快推进工(产)业园集聚区集中供热。积极推进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加快推进深南电南朗电厂、嘉明电力横门电厂、国电民众热电厂、中山火力发电厂扩建、粤电中山三角热电厂和永安电力等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按计划时间建成投产,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按要求全部淘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3.提升重点行业清洁排放水平。

(1)深入推进电厂污染减排,10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限值。对暂时保留的10万千瓦以下自备热电联产机组按要求实施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治理,废气排放全面达到火电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改造,力争现役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全面实现达标。

(2)强化玻璃行业污染综合治理,根据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推进要求,逐步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玻璃窑炉使用石油焦、重油、煤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全面改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强对玻璃窑炉扬尘污染控制,降低颗粒物排放,古镇镇、横栏镇、东凤镇、南朗镇等涉玻璃制造行业镇区应按要求落实好防尘降尘整治工作,限期完成玻璃制造企业的环保升级改造工作,并定期组织对玻璃重点行业的专项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牵头,各镇区负责落实)

4.加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1)全面掌握我市VOCs排放控制情况,开展我市工业固定源VOCs排放情况更新调查工作,并配合开展做好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完善VOCs重点监管企业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更新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要求,2017年10月前确保整治名单内企业治理完成率达到10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的有关要求,VOCs重点监管企业须制定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减排设施,稳定达标排放,2017年12月底前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不低于70%;所有涉VOCs排放企业,应按照广东省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推进落实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建立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并与生产过程同步运行;根据不同行业VOCs排放浓度、成分配备高效的溶剂回收或废气处理系统。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的相关要求,以技术进步为主线,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为重点,兼顾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理念,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政策支持引导,推动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行业绿色转型升级。安排VOCs治理项目扶持资金,对典型行业先进高效的VOCs综合治理项目、源头削减项目给予资金扶持。深入推进典型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监测监控和管理体系。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各镇区负责落实)

(2)严格控制涉VOCs项目准入,实行VOCs总量控制。从源头上全面推进VOCs污染综合防治,控制重污染项目建设。全面加强13个重点行业等涉及VOCs污染行业的项目环评审批,明确工艺废气排放标准及净化效率。对涉VOCs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实行总量指标“减二增一”替代政策。城市功能核心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生态发展区(五桂山)内不再审批(或备案)新、改、扩建的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使用溶剂型油墨印刷工艺等高VOCs排放项目;全市范围内不再审批(或备案)除共性工厂外的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等相关工艺的规模以下企事业单位的项目。(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镇区负责落实)

(3)贯彻《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粤环〔2014〕27号)、《关于推进新型专业镇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5〕2号)、《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文件精神,针对家具制造业、表面涂装行业的中小规模企业多、工厂分散、VOCs排放突出等实际情况,由各镇区组织,结合自身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逐步建设行业集中喷涂“共性工厂”,对已形成集聚的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行业建立集中喷涂点。如大涌镇、沙溪镇的红木家具制造,港口镇的板门制造,东升镇的办公家具制造,小榄镇、东升镇的五金表面喷涂,东凤镇、南头镇的小家电制造等,通过建设“共性工厂”的形式,有效化解中小型企业VOCs治理难度、成本高、排放不达标等问题。同时,各规模以下企业除采用水性、低挥发性涂料的工艺车间外,其它溶剂型涂料涂装、烘干等相关工艺车间须逐步淘汰关闭,相关工序集中到“共性工厂”进行加工。(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各镇区负责落实)

(4)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的相关要求,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建立重点监管企业有机溶剂使用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控制登记报告制度和VOCs台账管理制度,各镇区环保分局定期收集辖区内涉VOCs企业的台账,逐步开展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核定,并作为VOCs总量控制依据。加大对VOCs产生企业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频次,加强对企业产生VOCs污染的工艺环节的监督检查,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特别是对以单纯吸附/吸收装置作为治理设施的企业,发现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坚决严厉查处。强制重点企业污染治理的环境信息公开,包括企业在线监控、污染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等情况信息。(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镇区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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