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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

2017-07-28 13:5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保护生态文明生态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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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确定红线边界

将7.2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叠加图,通过边界处理、现状与规划衔接、跨区域协调、上下对接等步骤,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

(1)边界处理

采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对叠加图层进行图斑聚合处理,合理扣除独立细小斑块和建设用地、基本农田(综合制图方法参见附录C)。边界调整的底图建议采用第一次全国地理普查数据库或土地利用现状及年度调查监测成果,按照保护需要和开发利用现状,结合以下几类界线勾绘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边界:

——自然边界,主要是依据地形地貌或生态系统完整性确定的边界,如林线、雪线、流域分界线,以及生态系统分布界线等;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边界;

——江河、湖库,以及海岸等向陆域(或向海)延伸一定距离的边界;

——地理国情普查、全国土地调查、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自然资源调查等明确的地块边界。

(2)现状与规划衔接

将生态保护红线边界与各类规划、区划空间边界及土地利用现状相衔接,综合分析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开发与保护边界,提高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合理性和可行性。

(3)跨区域协调

根据生态安全格局构建需要,综合考虑区域或流域生态系统完整性,以地形、地貌、植被、河流水系等自然界线为依据,充分与相邻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进行衔接与协调,开展跨区域技术对接,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空间连续,实现跨区域生态系统整体保护。

(4)上下对接

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开展技术对接,广泛征求各市县级政府意见,修改完善后达成一致意见,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

7.4形成划定成果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文本、图件、登记表及技术报告,建立台账数据库,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7.5开展勘界定标

根据划定方案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搜集红线附近原有平面控制点坐标成果、控制点网图,以高清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和地籍图等相关资料为辅助,调查生态保护红线各类基础信息,明确红线区块边界走向和实地拐点坐标,详细勘定红线边界。选定界桩位置,完成界桩埋设,测定界桩精确空间坐标,建立界桩数据库,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勘测定界图。

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主要内容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块的范围、面积、具体拐点坐标、保护对象、主导生态功能、主要管控措施、责任人、监督管理电话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流程参见图1。

8命名与编码

8.1命名

生态保护红线命名采取“自然地理单元+主导生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的命名方式,如“燕山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落到具体地块,增加生态保护红线所属县级行政区,即“县级行政区+自然地理单元+主导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保护红线”的命名方式,如“密云区密云水库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以便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

8.2编码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化管理,对生态保护红线实行统一编码,采用“行政代码-类型代码-数量代码”的三级编码方式(见表1)。

(1)行政代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由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2)类型代码由2位数字组成,第1位表示类型特征,其中,1表示生态功能,2表示生态环境敏感性。后1位表示属性分类,其中,生态功能包括:1-水源涵养,2-生物多样性维护,3-水土保持,4-防风固沙,5-其他生态功能。生态环境敏感性包括:1-水土流失,2-土地沙化,3-石漠化,4-盐渍化,5-其他敏感性。

(3)数量代码表示某一类型生态保护红线的地块序号,从001开始编号。

9成果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包括文本、图件、登记表、台账数据库、技术报告等。

9.1文本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文本内容主要包括: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与概述,管控措施,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格式参见附录D)。

9.2图件

生态保护红线图件数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投影,1985国家高程基准;省级层面基本比例尺为1:5万,县级层面基本比例尺原则上不小于1:1万,基础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可采用1:5万。

生态保护红线图件应包括但不限于:

(1)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

(2)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估系列图

(3)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系列图

(4)禁止开发区域分布图

(5)其他保护地分布图

9.3登记表

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红线区块代码、名称、类型、地理位置、面积、人口数量、生态功能、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主要人类活动、管控措施等基本信息(登记表格式参见附录E)。

9.4台账数据库

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构建生态保护红线台账数据库。台账信息主要包括红线区块登记表信息、基础地理信息、气象观测要素、社会经济要素、地面监测要素、遥感影像、地表生态参数、土地权属等。

9.5技术报告

以文字报告形式表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主要内容(格式参见附录F)。

10附则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发〔2015〕56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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