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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力推进“散乱污”企业取缔和燃煤小锅炉淘汰
1.2017年9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55227家“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其中,关停取缔23215家,提升改造32012家;其他10个城市于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坚持边整治、边摸排,对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分类进行取缔或整改;列入清理取缔类的,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的标准,限期完成关停取缔,并坚决杜绝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列入整改提升类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9月底前完成清理取缔。
2.2017年10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全面淘汰辖区内的燃煤小锅炉,合计15704台,15766蒸吨/小时。其中,济南市全面淘汰辖区内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淄博、聊城2市全面淘汰辖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济宁、德州、滨州、菏泽4市全面淘汰辖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10个城市按照《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按期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在全面淘汰现有燃煤小锅炉的同时,持续开展排查,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四)全力推进重点工业行业污染防治
1.实施特别排放限值。自2017年8月1日起,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包括锅炉),7个传输通道城市新受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全部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7年10月1日起,7个传输通道城市火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水泥以及锅炉等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VOCs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有更加严格排放标准的,从严执行。2017年7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逐行业将辖区内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清单报送省环保厅,并向社会公开。
2.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并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等相关标准要求的石化企业,应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尚未完成治理或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各市于2017年7月底前将辖区内全部石化企业清单、治污设施建设和达标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10月底前,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必须配套VOCs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2000个密封点以上的有机化工企业,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方法,完成首轮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7个传输通道城市在2017年9月底前,其他城市在10月底前,公布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及治理工作进度。未完成整治工作的企业,自11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
从事橡胶生产、制革、废塑料加工、板材加工、汽修喷涂等的VOCs排放源,应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无污染防治设施或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实施停产整治。各市要立即开展相关污染源摸底调查,对VOCs直排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于2017年10月底前公布污染源清单和整治工作进展。
3.加快推进小火电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2017年10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全部完成单机10万千瓦以下燃煤小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合计348台、726.25万千瓦;其他10个城市力争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2017年年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替代,合计404台、28005.5蒸吨/小时;其他10个城市完成改造或替代的台数达到80%左右。
(五)深入推进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
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全省所有水泥生产线,包括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生产线,全部进行错峰生产。其中,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原则上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但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7个传输通道城市错峰范围包含粉磨站,其他10个城市不含粉磨站。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组织水泥企业错峰生产、明确时间要求的市,可组织相关企业在执行全省整体错峰时间的前提下,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并执行严于全省统一的规定。达标排放的氧化铝、电解铝、炭素等行业分别限产30%以上、30%左右、50%以上(按生产线计),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或限值要求的实施停产。铸造、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落实。7个传输通道城市于2017年9月底前将以上行业执行错峰生产停限产生产线清单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六)全力推进重型柴油运输车管控
1.2017年8月1日起,未安装颗粒物捕集器(DPF)的国Ⅲ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不予环检;每季度对柴油检测线的检查率实现100%;对数据作假等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取消环检资格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参与作弊的工作人员禁止省内从事该行业。
2.2017年12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国Ⅲ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全部加装DPF和实时诊断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建立DPF运行状态监控系统。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日内,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所有重型柴油营运货车车牌号;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牌号之日起3日内公安交管部门筛选出国Ⅲ排放标准的车牌号,并反馈给交通运输部门。2018年1月1日起,对达不到排放标准及没有加装DPF的国Ⅲ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和私自停止DPF运行等行为的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注销车辆营运证。10月底前,在省际交通卡口及7个传输通道城市重型柴油车辆通行的交通干道建设60套黑烟抓拍系统。11月1日起对入鲁的外省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黑烟)重型柴油车依法处罚并劝返,对省内的违法车辆依法实施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罚信息。每月在重型柴油货运车辆集中停放地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与抽测,对未添加车用尿素、DPF工作不正常或尾气检测不达标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督促车辆7个工作日内维修、上线检测。8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城市建成区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限行区域的划定,其他市也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参照执行。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10月1日起,7个传输通道城市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在重型柴油车主要通行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持续开展对重型柴油车的综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罚信息。7个传输通道城市组织辖区内大宗物料、产品运输企业制定错峰运输实施方案,运煤车辆优先选用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采暖期应达到80%以上。对违规的重型柴油车取消营运资格。
3.2017年7月底前潍坊港、8月底前烟台港停止使用柴油车运输集疏港煤炭。各港口企业不再签订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合同,运输煤炭的柴油货车一律不得进出港区。提升区域内铁路运输比例,采用LNG等清洁能源运输工具运输集疏港煤炭。2017年10月1日起,仍然使用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的,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暂停煤炭装卸作业,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海事机构不得允许煤炭运输船舶靠港作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注销承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4.2017年10月1日起,7个传输通道城市和泰安、莱芜2市,辖区内加油站全面供应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质监、工商部门按照“两个100%全覆盖”,加大对成品油生产、流通、运输等环节全过程的监管,推动油品质量提升。各市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确保油品品质符合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黑加油站,全部取缔。7月底前,全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未达要求的加油站停业整治;全省所有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设施,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加油站均应安装油气排放处理装置(三级油气回收改造),未达要求的停业整治。10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设施验收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7个传输通道城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并按要求校准检测,不按要求安装的,自11月1日起停业整治。11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向社会公开安装在线监测的加油站清单。其他10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要于12月底前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不按要求安装的,自2018年1月1日起停业整治。全省加油站要按要求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气液比、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每年至少检测1次。
(七)全力推进扬尘综合整治
设区市和县城规划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建筑工地全面推行“六个百分百”标准,即施工区域100%围挡、裸土及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场地100%洒水清扫、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道路100%硬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不具备“六个百分百”标准条件的,实施停工整改。2017年9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土石方建设工地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协调环保部门同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其余10个市2017年年底前完成安装,并与地方监管部门联网,实现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规模以下建筑工地由各市结合实际提出管控要求。房屋拆除施工、市政施工、渣土运输、城市裸露空置建设用地严格落实扬尘管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四、水环境突出问题攻坚措施
到2017年年底,部分河流水质反弹趋势得到遏制,“水十条”考核的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9.6%以内;设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60%,其中济南、青岛两市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8.1%;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5.5%左右;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达到国家要求。
(一)打好消除劣Ⅴ类水体攻坚战
1.制定不达标断面水体达标方案。各市要组织对辖区内河流断面水质状况开展全面排查,逐一把脉会诊、研究水体达标对策措施。小清河辛丰庄等10个劣Ⅴ类国控断面和虞河纸房桥等14个水质波动频繁、长期处于达标边缘的断面责任单位,要以控制单元为抓手,精准制定河流水质达标方案,逐一明确整治目标、整治任务、达标时限、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7月底前经市政府批复实施。
2.强力整治工业污染源。巩固小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企业取缔成果,坚决杜绝死灰复燃。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7年年底前,179家省级及以上工业聚集区全部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十大行业专项治理,各市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和进度计划,2017年年底前,率先完成焦化、氮肥、造纸等三大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原料药制造、制革、印染等三大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完成率达到60%以上。
3.实施河湖水域岸线综合治理。各市结合河长制河湖问题排查,组织对河湖岸线(含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以及河道内种植林木、高杆作物,倾倒垃圾、渣土,违法修建鱼塘、养殖场,非法采砂、取土,破坏堤防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逐一登记造册,建立问题清单,分期分批开展清理整治。2017年8月底前,各市全面完成排查,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违章建筑和违法活动的综合整治。
4.综合整治入河入海排污口。各市结合全面落实河长制,组织对辖区内向河流、湖库、渠道、海洋等水域排放污水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开展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清单,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档、一口一标识”的要求,分类提出处置措施,切实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2017年8月底前,各市全面完成排查工作,建立入河入海排污口登记台账;9月底前,各市编制完成入河入海排污口综合整治方案;年底前,全面封堵非法设置的入河入海排污口。
5.依法关闭搬迁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各市组织对全省2.6万个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详细摸底排查,建立“一场一档”“一户一档”。7月底前,各市制定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实施方案,逐场逐户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表。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搬迁工作。
6.实施港口码头污染治理。2017年年底前,所有港口编制完成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并发布实施,相关治污设施投入运行;京杭运河沿线各有关市编制完成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发布实施。依法搬迁、改造、拆除一批规模较小、污染重的码头作业点,2017年年底前,南水北调沿线和沿海各市率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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