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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专项督查行动。
16.2017年7月,对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改造治理验收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加强油气回收装置日常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长效监管机制。对尚未实施改造、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对设施破损无法使用的设备暂停使用并限期维修。(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中石油滁州分公司、中石化滁州分公司)
(七)车用油品升级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专项督查行动。
17.严格落实《关于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强制性标准车用油品的公告》要求,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非法生产、销售油品,非法流动加油罐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18.认真落实环保部、工信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2017年7月1日起,机动车环保检验执行环保部《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04—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中排放最高限值要求。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对汽车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开展专项抽查。(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八)机动车(船)、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19.加快黄标车与老旧车辆淘汰,2017年全部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对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淘汰工作取得实效。(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20.开展对高污染车辆、无标牌车辆的专项督查行动,同时开展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及拆解情况督查,严查各类报废汽车违法行驶,督促报废车辆履行报废手续,确保报废汽车应拆尽拆。(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21.加强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制定我市船舶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对港口企业在港区内作业的水平运输机械、装载机、运输车辆等推进“油改气”工程,集装箱码头、大型货运码头等应改造建设靠港船舶岸电系统。新建港口码头推广绿色环保装载、运输工具,同步建设靠港船舶岸电系统。2017年底,完成无证港口取缔工作,完成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整治任务。(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22.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各地要在2017年7月底前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公安局)
(九)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23.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开展秸秆产业化示范园区建设。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2017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4.加大秸秆禁烧督查力度,努力实现在保持重点禁烧时段零火点的基础上向全年禁烧零火点转变。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强化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等应用,继续执行发现秸秆焚烧火点扣减省、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规定,落实属地政府禁烧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5.加强农药化肥施用管理,实施化肥、农药的减量工作,合理调控化肥农药施用,促进农业节能减排,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牵头责任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餐饮油烟整治、烟花爆竹禁限放专项行动。
26.持续抓好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整治。严格落实《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餐饮经营单位和场所需依法责令停业,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所有净化设施要定期清洗,正常运行。积极推进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划定工作,在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严禁露天烧烤食品。加大对城市露天焚烧垃圾、落叶、油毡、塑料、皮革等废弃物监管。(牵头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27.加强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限放。2017年底前,各县(市)政府要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办法,明确禁限放的时段和区域,切实加强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向社会发布限放期间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提高民众意识。在节假日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禁限放措施落实到位。(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本方案进行细化,明确责任单位、任务和时间节点,并抓好落实。2017年7月底前,启动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要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责任体系,主要领导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牵头责任部门要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负责推动落实,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同时,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加强执法监管。对于十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形成震慑作用。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自领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对网格化环境监管的跟踪问效,实行“一案双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违法问题的执法和曝光力度,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保持打击违法排污的高压态势。对专项行动发现的各类问题由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法进行查处和整改。(牵头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严格调度督查。建立违法问题“双向交办”制度,即将有关问题反馈给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时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市大气办每月通报空气质量,按季度调度“蓝天行动”实施进展。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施工工地、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车用油品升级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五个专项行动的牵头单位要在2017年7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三季度完成督查问题整改,年底前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果。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及升级改造,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船)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餐饮油烟整治、烟花爆竹禁限放五个专项整治行动要明确时间节点,量化工作进度,逐项予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牵头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蓝天行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执法检查或专项督查情况(含检查督查影像资料)报市大气办,年终上报工作总结。(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重点局、市交通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水利局,中石油滁州分公司、中石化滁州分公司等)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按时完成。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积极发挥市场作用,引导民间投资加入大气污染防治。(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五)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开展大气污染来源解析和污染源清单调查工作,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形成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台账和销号制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精准施策,限期达标。开展环境气象监测分析预警综合业务,开展秸秆禁烧火点综合遥感监测。(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优势,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升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自觉性、积极性。同时,加大环保执法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在各地广播电视台设立环保违法曝光台,通过正面引导、反面曝光,进一步增强企业环保责任,扩大公共参与面。切实发挥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团体作用,提升环保志愿者宣传引导水平,营造更加浓厚的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牵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七)深化信息公开。建立全市空气质量排名公开制度,每月在滁州日报、滁州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公布空气质量排名靠前、靠后的县(市、区)名单。各地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加强环保诚信体系建设,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
(八)严格考核奖惩。严格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对各地、各部门实施年度考核,将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对未完成“蓝天行动”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并对当地政府文明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卫生城市创建等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持续恶化的地区,对当地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牵头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市文明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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