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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滁州市政府印发滁州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6日
滁州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2017年是实现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阶段性目标决战之年,形势严峻,任务艰巨。为认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7年,力争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56.9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例达到省下达控制目标要求,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加快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围绕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加快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全部淘汰燃煤小锅炉,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围绕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加快推进车用油品升级,巩固油气回收治理,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规范拆解,实施船舶、港口码头、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大力推广新能源公交。围绕扬(烟)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拆迁、道路扬尘整治,加强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防治。围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严禁秸秆露天焚烧。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以铁腕执法态势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开展十大专项行动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及升级改造专项行动。
1.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要求,抓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整治工作。2017年7月,对全市火电、水泥、垃圾焚烧厂等重点行业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根据排查情况,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完成时限,督促超标企业及时实施整改。9月底前难以完成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关闭。对存在的问题要逐一建档,整改完成后逐一销号,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全面加强对火电脱硫脱硝、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平板玻璃脱硫脱硝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减排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均达到目标要求,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6年分别削减2.64%和3.08%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
2.严控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发电。积极推进全市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改造,2017年力争完成华塑公司一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行动。
3.印发《2017年滁州市重点行业VOCs达标治理工作方案》,确定全市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管控企业名单,全面开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化工行业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实施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加强综合整治,改进工艺流程,提高低挥发性涂料使用比例,密闭生产过程,提高有机废气收集率,确保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效率。2017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2%以上。(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
4.认真组织实施工信部、财政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实施农药、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原料替代工程,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在石油化工、橡胶、包装印刷、制鞋、合成革、家具、汽车等行业大力推动工艺技术改造,减少工艺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和排放。鼓励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实施相应的回收及综合治理工程。2017年,全市工业行业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助剂使用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低(无)挥发性有机物的绿色农药、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和轮胎等产品比例明显上升。(牵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三)能源结构优化调整专项行动。
5.严控燃煤消费总量,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强度。严格落实《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加强煤质抽检,加大对煤炭储运、销售、使用企业的分类管理。加快推进天然气基础设施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为燃煤锅炉淘汰提供基础条件。(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建设委、市商务局)
6.开展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专项督查,重点检查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是否全部完成,建成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否存在燃煤小锅炉,已改造的燃煤小锅炉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是否新批准建设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等。加快推进乡镇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地方政府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并立即整改。(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
(四)工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7.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同步采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进出矿山道路应采取控制扬尘污染措施。对未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的,由属地政府依法查处。(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
8.对准许生产的各类非煤矿山、采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法取缔非法采石场及其他矿山,严厉打击无证盗采行为。(牵头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五)施工工地、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城市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9.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工程项目在加装视频监控、监管人员到位、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经报备批准并获得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须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住建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加强城市道路、管网、河道改造等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围挡、主要施工道路硬化、洒水、裸土覆盖、土方运输密闭等措施。对道路施工中吹灰等易导致扬尘的操作改为吸尘、冲洗等操作方式,切实减轻扬尘污染。(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重点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园林局)
10.加强公路、桥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洒水、裸土覆盖、土方运输密闭,后场拌和站场地硬化、出入口车辆冲洗等措施。对施工过程中吹灰等易导致扬尘的操作改为吸尘、冲洗等操作方式,切实减轻扬尘污染。(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建设委)
11.推进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标准化建设。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灰土拌和、搅拌混凝土、配制砂浆作业。对于未经审批非法经营的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要全部取缔。(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12.强化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在城区可以进行机械化清扫的路面,全面实施机械化清扫,在实施清扫过程中必须带水作业,避免产生二次扬尘污染。城区主要道路洒水降尘每日4-6次,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加大频次,并加大雾炮车喷洒水,防治扬尘污染。对洒水有特殊要求时从其规定。(牵头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13.加强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物料运输车辆管理,上路前必须进行车身、轮胎冲洗,物料遮盖,确保无抛撒滴漏。严格土方运输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渣土处置许可制度,杜绝无证运输、不按规定线路运输,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加快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运输车更换进度。(牵头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14.加强拆迁扬尘污染治理,落实湿法拆迁作业,拆迁工地现场实施封闭围挡,拆迁垃圾及时覆盖或清运,清运过程不得有“抛、洒、滴、漏”等现象。(牵头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
15.加强停车场扬尘污染治理,停车场场地应当保持整洁,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牵头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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