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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政府发布《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国家《“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和VOCs排放控制有关要求,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2017年10月底前,化工类包括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工业涂装类包括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包装印刷类等重点行业基本完成深度整治任务,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取缔涉VOCs排放违法“散乱污”企业。到2020年,全省涉VOCs排放企业全面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和末端废气治理,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20%以上,重点工程减排19.5万吨以上。
主要任务
明确整治范围
1、建立重点行业治理清单。按照重点行业全覆盖的要求,以工艺废气排放、生产设备密封点泄露、储存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污水系统逸散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排查核定重点行业企业及生产工艺装备、VOCs排放节点、治理措施及效果等情况,2017年4月底前建立VOCs排放重点工业源治理项目清单(第一批)。清单标注企业类型、特征污染物、排放节点等主要信息,明确治理时限、治理方式和执行标准等管理要求,并以季度为单位更新进度,实行“一企一档”台账式管理。已完成治理、排放达标的重点行业企业也要列入清单。对列入清单的未治理企业,选取适用可行的治理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从源头控制、过程收集、末端治理及综合利用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对未纳入清单的VOCs排放工业源和生活源,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自行制定治理计划并负责实施。(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2、取缔违法“散乱污”企业。结合《河北省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2017年10月底前,对从事有机溶剂型涂料生产、沥青类防水材料生产、人造板生产以及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等行业的企业,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直接排放,或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没有治理价值、不能达标排放的,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一律实施关停取缔。(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
强化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
1、推进石化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建立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制度,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泄漏超标点位。对于有机液体储罐,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对于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并使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对于废水处理,在逸散和产生异味的环节加盖密闭,安装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生产过程中有组织排放的工艺尾气,采用气柜回收利用和焚烧等处理方式;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石化行业企业结合排污申报工作,定期向主管环保部门报告VOCs排放情况。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石化行业环保设施改造,主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实施化工行业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减少卤化和芳香性溶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使用,其中,医药类企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溶剂、溶媒,农药企业推广使用水基化类溶剂替代轻芳烃等溶剂。严格过程管理,推广采用先进的干燥、固液分离及真空设备,以连续、自动、密闭生产工艺替代间歇式、敞开式生产工艺,并采取停工退料等措施,加强非正常工况的过程控制。深化末端治理,在主要排放环节安装集气罩或密闭式负压收集装置,采取回收或焚烧等方式进行治理。传输通道城市严格控制新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医药化工、涂料油墨颜料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煤化工、农药制造等化工企业和项目。(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3、深化印刷行业综合整治。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料替代和生产工艺改进,鼓励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电子束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复合环节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鼓励使用挤出复合、水性胶复合、光固化胶复合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涂布环节推广使用水性胶涂布、光固化涂布。鼓励推广使用柔版印刷、胶版印刷等低排放印刷方式。提高印刷、烘干过程的排放收集效率,对车间环境进行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并对收集的废气采取回收、焚烧等处理措施。2017年10月底前,包装印刷行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推进工业涂装整治升级。实施低挥发性涂料替代工程,在汽车、集装箱、工程机械、家具、卷材、钢结构制造等行业,推广使用水性和高固体分涂料,其中,2017年8月底前,全面推广汽车制造业底漆、中涂、色漆环节水性涂料或高固体分涂料替代传统中低固体分涂料;在家具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全面使用水性胶黏剂。改进涂装工艺,提高涂着效率,汽车制造行业推广使用3C1B(三涂一烘)或2C1B(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采用内外板全自动、静电喷涂技术。集装箱底漆、卷材行业喷涂推广使用全自动辊涂技术。平面板式家具制造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技术。加强末端治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漆、流平和烘干等生产环节建设完全封闭围护结构,配备高效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并采取回收或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有序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强化餐饮行业VOCs整治。加强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治理,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餐饮企业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完善油烟净化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监管制度,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17年底前,城市及县城建成区餐饮企业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0%,并确保达标排放。(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加强服装干洗行业VOCs治理。新、改、扩建的干洗店应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已投入使用的开启式干洗机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干洗剂应密闭储存。干洗溶剂经蒸馏后的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应密封存放,并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工商局)
3、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积极倡导和推动绿色装修,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推广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及验收。(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严格控制油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在已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基础上,加强油气回收设施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达到85%以上。严格控制油品储、运、销环节“跑冒滴漏”,对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商务厅)
构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控体系
1、建立排放监测技术规范。2017年底前制定发布河北省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监测技术规范和重点排放企业在线监测安装、运行及监督管理规范,在石化、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和重点生活源,选取有组织排放集中、条件具备的作为试点,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梯队推进重点企业监测能力建设,2020年底前,重点企业具备开展自行监测的能力。(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2、加强排放监测监督。对重点企业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和抽测,监督性监测力争每半年开展一次。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设置人工监测或在线监测的监测点位,加强生产车间、厂界、工业园区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测物质种类按行业排放标准要求进行,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综合排放标准。监测结果可作为违法处罚、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排放量大、排放点位分散的企业,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对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保障措施
01加强组织推动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统筹推进全省VOCs污染整治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各市VOCs排放重点工业源开展综合治理,调度治理进度,指导和监督目标任务落实。省直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头推进重点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VOCs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辖区重点企业治理项目清单,协调辖区内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履行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制定限期整治方案,建设和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并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各地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省对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02强化责任落实
各市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各市要结合工商管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就建立治理清单和淘汰违法“散乱污”企业,在辖区内再次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并逐一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和实施进度。对其他涉VOCs排放的工业源和生活源,各地也要摸排情况,制定整治计划。要严格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监督员,落实网格内涉VOCs排放企业监管和“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等有关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相关责任。(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责任部门: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03严格监管执法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对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涉VOCs排放项目,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推进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和清洁生产审核,2017年底前,开展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快淘汰落后步伐,对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能源、工艺装备水平和产品附加值低且不具备治理经济可行性的落后产能,依据行业准入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淘汰取缔。严格落实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加强对制药、农药等涉VOCs排放企业的指导和监督,采暖季按照统一要求实施停产限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监管,对不按要求建设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停整治,从严查处。(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
04增强科技支撑
研究制定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或指南,发布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名录,引导和规范排污企业开展技术选取。加强VOCs污染防治技术与装备研发,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推进产学研合作,搭建技术应用对接平台,开展应用试点建设,推动VOCs治理产业发展。加快相关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产业升级中的引领作用和淘汰落后中的倒逼作用。完善VOCs监测技术手段,推动建立排放监控与预警体系。对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制定区域VOCs污染防治技术方案,并跟踪评估防治效果。(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
05建立激励机制
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省市县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支持重点行业整治项目实施、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排放控制技术政策研究及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等。实行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在推进落实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行业排污收费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等有利于VOCs污染减排的环境和经济政策。引导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VOCs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参与VOCs污染防治,为企业提供治理方案、治理设施运维及排放监测等服务。(牵头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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