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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7-08-08 10:24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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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VOCs排放管理体系。

1.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建立健全涉VOCs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将VOCs排放控制纳入“一证管理”。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有序推进石化、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等涉VOCs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

2.完善VOCs污染防治经济政策

根据国家VOCs排污收费及环保税费改革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VOCs排污税费相关政策的落实。建立VOCs排污权交易制度,培育发展VOCs排污交易市场。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设置定点采购准入门槛。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减排的支持力度,通过奖励(补贴)的形式支持VOCs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2017年底前,完成珠三角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8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放许可证核发。2020年底前,对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放许可制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3.完善VOCs法规及标准体系

制定并出台VOCs综合整治法规,细化各领域VOCs管理要求。加快制定出台餐饮油烟、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有机溶剂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环保标准。完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技术指南、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标准,不断完善地方VOCs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工商局配合)

(五)全面提升VOCs监管能力体系建设。

1.加强统计与核算

加快建设全省VOCs排放控制综合管理平台和各地市涉VOCs企业台账,系统掌握工业源VOCs产生、处理、排放及分布情况,统一监管VOCs治理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在线自动监测数据。2017年底前,各地市完成辖区内VOCs污染源调查与清单编制工作,将重点工程项目清单上报省环保厅,并建立完善VOCs排放清单动态更新机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

2.提升VOCs监测监控能力

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加强城市大气环境VOCs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建设全省大气复合污染成分监测网,形成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细颗粒物全组分等多物种监测能力,并实现业务化运行。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日常巡查加强对VOCs排放源的监测、监察和监管工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市应制定本地区VOCs减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将治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并做好分地区、分年度任务分解,全面推进VOCs综合整治工作。VOCs排放企业应积极履行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制定企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二)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VOCs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排放控制技术政策研究和重点行业整治试点示范项目。各地应积极完善有利于VOCs污染减排的财政、信贷和土地等环境和经济政策,落实财政资金保障,支持企业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引导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VOCs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

(三)强化科技支撑。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决策支持重大科技工程,识别对大气PM2.5和O3生成具有显著贡献的VOCs重点排放源和重点地区,加强VOCs和NOX排放对O3生成的敏感性分析,制定不同地区O3生成EKMA曲线,确定适于本地的VOCs与NOX减排比例。建立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形成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的VOCs控制技术和管理体系。研究制订秋冬季节不利气象条件多发时段“削峰行动”VOCs监管名录,通过事先采取措施的方式,降低污染累积速度和污染累积峰值。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对外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VOCs废气处置工艺和技术装备,大力发展VOCs治理产业。

(四)严格监督执法。

各地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和治理设施耗材的采购、更换流转等列为现场执法重点,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定期开展重点企业VOCs治理情况专项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达标排放或闲置治理设施的企业应依法进行查处。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完善执法人员前端移动执法终端配备和后台移动执法业务管理支撑系统建设,提升对企业大气污染物偷排偷放和治污设施停运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效能。

(五)强化考核评估。

建立VOCs污染减排调度、通报和预警制度,定期调度重点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对重点工程建设滞后、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市,实行通报。引入第三方评估考核机制。开展VOCs重点工程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抽查。逐年开展方案实施情况的评估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对于空气质量改善和VOCs减排年度指标未完成的地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六)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企业环境监督。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企业应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等相关环境信息。充分发挥各VOCs排放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协调组织、技术推广、专家支持、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为VOCs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大环保宣传力度,编制VOCs对环境影响和人体危害的宣传手册,并通过媒体发布,扩大宣传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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