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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浙江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

2017-08-10 09: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大气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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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着力构建低碳空间格局

全面推进全省城镇空间结构、功能结构、规模结构优化完善,打造以四大都市区为主体、海洋经济区和生态功能区为两翼的区域发展新格局。加快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推进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推广开化县等地“多规合一”的经验,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根据杭州、宁波、温州和金华-义乌四大都市区和7个省域中心城市的城镇空间布局和功能等级,加快推动城市化与低碳化深度融合。以浙江海洋经济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为核心,科学谋划海洋经济区建设,强化海洋资源有序开发、生态利用和有效保护,加强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推进港口、产业、城市融合发展,增强海洋碳汇能力,打造蓝色生态屏障。突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统筹推进环境保护、生态经济发展和生态城镇建设,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推进森林扩面提质,提升森林碳汇潜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省海港委,相关设区市政府)

六、加强低碳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一)推动低碳技术研发。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林业、海洋等重点领域,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创新。围绕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有针对性地推进清洁生产、碳中和、碳封存和碳捕捉、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预警等技术的开发,不断提高温室气体排放防控的科技支撑能力。统筹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攻关计划、产业化示范专项和科技平台建设计划等,协调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相关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推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科技攻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气象局)

(二)推广应用低碳技术产品。着力加强低碳技术申报和应用,建立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重点低碳技术(产品)。筛选一批减碳效果好、实用性强的产品和技术加以推广应用。推进一批半导体照明、光伏发电、分布式冷热电联供、碳捕捉、碳封存等节能低碳试点示范工程。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高排放行业,实施一批节能低碳技术和标准化示范项目。在新能源、农林、水处理、新材料等领域,选择一批低碳水平领先的技术、标准产品和企业,面向国内外进行推广宣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

七、深化低碳发展试点

(一)创建国家级低碳试点示范。杭州、宁波、温州3个国家低碳城市试点要继续深化探索,注重总结经验,加强推广复制。嘉兴、金华、衢州3个国家低碳试点城市要全面实施试点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个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要深入推进创建工作,积极探索工业园区的低碳发展模式,努力争创国家级示范园区。(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

(二)推进省级低碳试点工作。深化省级低碳城市、县(市)、城镇、园区、社区等试点工作,加快建立省级低碳发展试点示范体系。启动低碳企业试点工作,继续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地区、单位开展省级低碳发展试点。探索建立低碳试点评价机制,打造一批具有先进低碳发展水平的典型模式。推动各类省级低碳试点单位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制度、目标分解考核制度、碳排放形势分析制度等低碳发展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设区市政府)

(三)探索开展其他各类试点。在条件成熟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功能区、城镇等探索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积极创建国家低碳产业示范园区、国家低碳城(镇)试点、国家低碳示范社区试点以及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试点。开展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试点,研究建立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产品评价体系。以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推动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金融办,相关设区市政府)

八、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一)夯实碳交易工作基础。建立健全企业碳报告制度,研究制定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等,完善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复查工作体系,引导企业逐步建立碳排放台账制度。推动碳交易纳入企业有序参与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实施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大数据示范工程,建设温室气体清单管理系统、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系统、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系统等,形成全省统一的气候变化研究交流平台。开展多层次的能力培训,提高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提升企业参与全国碳交易和碳资产管理的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

(二)推进碳市场建设工作。根据国家确定的配额分配方法和标准,开展重点行业的碳配额分配方法研究,制定配额分配方案,建立配额预发、预留和调整机制,探索建立配额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工作部署,适时开展配额试分配和预分配工作。加强对配额登记、流转、变更、履约等环节的管理,引导企业加强碳资产管理。依据国家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落实各方职责,明确监管措施。加强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投资机构、核(复)查机构、交易机构等责任主体的监管,完善监测、报告和核(复)查制度以及第三方机构管理规则等,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九、务实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

(一)参与国际交流合作。围绕服务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结合国际优势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大力推进低碳项目合作。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和单位参与气

候变化南南合作活动,推动我省优势产业、低碳技术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依托省气候变化研究交流平台,广泛征集省内优秀企业、产品、技术和案例,建立健全数据库和展示平台,为气候变化南南合作提供技术支撑。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同步促进低碳企业、产品和技术“走出去”“引进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侨办)

(二)深化国内交流合作。深化与国家气候战略中心等科研院所、高校在碳交易能力建设、技术标准研究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增进与国内兄弟省市的交流,学习借鉴试点先行地区在碳交易、低碳试点、低碳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开展常态化的交流合作活动,提升区域绿色低碳发展的层次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继续发挥好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各设区市要把碳强度降低目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制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体制。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继续实施设区市碳排放强度控制,“十三五”期间,杭州碳排放强度下降25%,宁波、绍兴、衢州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23%,湖州、嘉兴、金华、舟山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21%,温州、台州、丽水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18%。进一步完善碳强度考核体系,加强对设区市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三)完善统计核算制度。完善省级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强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和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提高数据质量。常态化推进省市县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清单应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各设区市政府)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根据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需求,加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支持力度。谋划设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绿色产业基金,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手段,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围绕“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国税局、浙江银监局,各设区市政府)

(五)加大低碳宣传贯彻。依托学校和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科普教育和宣传。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培训等活动,打造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宣传贯彻平台。探索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工程决策等领域,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设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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