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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1 10: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恶臭污染畜禽养殖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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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畜禽养殖场(小区)livestockandpoultryfarm按养殖规模,本标准规定:猪年出栏数≥2000头,奶牛年存栏数≥200头,肉牛年出栏数≥200头,蛋鸡年存栏数≥50000羽和肉鸡年出栏数≥100000羽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小区),其规模可将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进行核定,换算比例为: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

3.2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existinglivestockandpoultryfarm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畜禽养殖场场(小区)。

3.3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newlivestockandpoultryfarm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场(小区)。

3.4厂界boundary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畜禽养殖场场(小区)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3.5恶臭污染物odorpollutants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6臭气浓度odorconcentration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3.7排水量effluentvolume指畜禽养殖场(小区)向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畜禽养殖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生活污水、冷却废水、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8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畜禽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排放控制要求

4.1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1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过渡期间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表2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新、扩、改建的猪场、鸡场养殖棚舍应设置整体密闭排气系统。

4.1.4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堆肥应采取熟化肥料覆盖堆肥处理方式处理。

4.1.5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水贮存应采取密闭处理方式处理。

4.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畜禽养殖场(小区)水污染物采用达标排放处理模式其排放限值应符合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采用生态还田处理模式其排放限值应符合《上海市畜禽固体粪和污水还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养殖场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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