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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河北省发布印刷、制革、木质家具行业VOCs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1 11:11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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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的,两根排放同种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1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均排放VOCs废气,其距离小于该两根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根排气筒。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B.1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及工艺管制和管理要求

B.1.1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涂装设备应密闭清洗,清洗后的废弃溶剂应及时进行收集并密闭保存,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B.1.2调漆间、烘干间或晾干房均应加装密闭排气系统和管道,保证涂料无组织逸散的挥发性有机物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B.1.3密闭排气系统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设施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后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关闭。

B.2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B.2.1污染控制设备为热力燃烧装置,应每日记录燃烧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

B.2.2污染控制设备为催化燃烧装置,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并每日记录催化剂床进、出口气体温度和停留时间。

B.2.3污染控制设备为酸碱洗涤吸收装置,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及pH值。

B.2.4污染控制设备为清水洗涤吸收装置,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及废水排放流量。

B.2.5污染控制设备为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

B.2.6污染控制设备为冷凝装置,应每月记录冷凝液量及每日记录气体出口温度、冷凝剂出口温度。

B.2.7污染控制设备为生物处理设施,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以确保该设施的状态适合生物生长代谢,并每日记录处理气体风量、进口温度及出口相对湿度。

B.2.8其它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B.3一般要求

所有涂装企业需要做以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每月各种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的使用量,回收和处置量;

b)每种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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