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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河北省发布印刷、制革、木质家具行业VOCs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1 11:11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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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为减少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本标准规定分别设在染色、鞣制、晾干、涂饰及污水处理站车间或生产设备附近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无组织监测点位设在生产车间门或窗口、或生产设备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标准限值见表3。

4.4排气筒高度要求

4.4.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则排放限值按照表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50%执行。

4.4.2排气筒高度出遵守4.4.1的要求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表1所列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50%执行。

4.5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4.5.1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生产原料利用效率。

4.5.2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采用低毒、易降解的环境友好型皮革化学品,鼓励采用水性涂饰材料,如采用有机溶剂型涂饰材料时,应安装VOC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采用游离甲醛、禁用偶氮染料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4.5.3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4.5.4企业应设置有效的VOCs污染控制措施。

5.监测与检测

5.1排气筒监测

5.1.1满足GB/T16157和HJ/T397规定的采样条件。

5.1.2排气筒废气的监测采样应按照GB/T16157、HJ/T397、HJ732、HJ/T373或HJ75/HJ/T76的规定执行。

5.2无组织排放监测

5.2.1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应按HJ/T55的规定执行。

5.2.2制革生产场所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应按照车间封闭情况进行设置。制革生产活动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封闭车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封闭车间门窗外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制革涂饰生产活动未在封闭车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涂饰设备外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5.2.3本标准无组织排放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2.4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5.3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

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行。

5.4监测工况要求

5.4.1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5.4.2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应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木质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木质家具制造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提出了木质家具制造业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海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惠盟创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明泰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海、李占广、张小萍、聂磊、吴唐健、崔广涛、李秀芳、王丽梅、李云凯、耿媛媛、柳领君、沈绍进、程飞、杜鹏芳

本标准自X年X月X日实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木质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辖区内木质家具制造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监测与检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木质家具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23985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

GB/T23986-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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