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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技术办法(试行)

2017-08-15 11:37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VOCs污染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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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排放量核算质量保证与验证

5.1VOCs排放量核算工作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执行,确保不同行业和排放环节核算方法、系数、公式选择的正确性。

5.2企业应确保工艺流程、原辅料物质信息、处理工艺和集气设施运行操作记录、企业货物购买合同或发票、污染防治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等相关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

5.3采用实测法进行VOCs排放量核算。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技术规范。企业在线监控设备应当具有质监部门计量认证证书。原则上企业手工监测数据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分析结果不能作为核算依据。手工监测数据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监测时段和条件应反映企业典型生产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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