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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南京环保局印发《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技术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宁环办〔2017〕128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技术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园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和《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宁政发〔2014〕51号)、《关于转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综〔2016〕673号)等文件精神,提升我市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水平,规范与指导我市工业企业VOCs污染减排、排污申报核定及排污费征收等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技术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技术办法(试行)
2、南京市VOCs排污费征收试点行业范围表
3、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6日
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技术办法(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范与指导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核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市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本办法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石油化工、汽车制造、船舶、汽车修理、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电子、医药等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
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包装印刷、船舶制造等四个行业VOCs的排放量核算按国家已制定的各行业核算办法核算,见附件1-4;汽车修理行业的VOCs排放量核算参照汽车制造行业的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执行,见附件2;工业涂装、家具、电子等三个行业的VOCs排放量核算参照有机溶剂使用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执行,见附件5;医药行业的VOCs排放量核算参照石油化工行业VOCs去除量计算方法执行,见附件1。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核算。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核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二、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2.2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实测法
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核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公式法
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系数法
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2.6物料衡算法
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三、核算原则
(1)科学实用原则
确保重点行业排放量核算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客观全面原则
通过对重点行业各排放环节资料的全面收集,使排放量核算工作更趋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排放量,核算过程应当可核查、可追溯,为VOCs污染防治提供切实有效的基础数据。
(3)分类指导原则
充分考虑各个行业生产工艺、装备、污染控制技术不同带来的排放特征差异,选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建立覆盖生产全流程的VOCs排放量核算体系。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用可操作、准确性高的核算方法。
(4)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是VOCs排放量核算的主体,应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计算方法、过程和依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核算方法
4.1【核算方法分类】石化、化工等VOCs生产行业分污染源项采用实测法、公式法、系数法等分别核算VOCs排放量。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有机溶剂使用行业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4.2【核算方法优先级】优先采用实测法计算工业企业及其各排放环节的VOCs产生量,当不具备监测条件和无法获取实测数据时,可采用公式法进行计算,上述两种方法均无法实现时,采用系数法计算。石化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环节优先采用实测法、相关方程法、筛选范围法计算VOCs产生量。已开展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的应当采用实测数据核算排放量。
4.3【实测法】采用实测法进行VOCs核算,可将非甲烷总烃、主要特征污染物或者VOCs作为指标进行核算。核算过程中优先采用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VOCs在线监测数据主要以非甲烷总烃表征,由排气筒累计排放量表征该时段VOCs实际排放量。
(2)手工监测数据:排气筒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或在线监测数据无效时,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排放量,以非甲烷总烃、主要特征污染物或者VOCs等表征。
(3)监督性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抽查比对和弄虚作假行为判定执法的依据,监督性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比对不合格时,该季度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算排放量。
4.4【物料衡算法】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的企业如无法提供有效检测报告或数据,投用物料中的VOCs含量按100%计,回收物料中的VOCs含量按零计。
4.5【系数法】核算过程中的系数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获取:
(1)采用本办法附件中的推荐系数,主要来自国内外经验排放系数、行业经验参数。
(2)采用企业自测并验证可信的系数,需提供系数来源相关资料,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3)采用国内外其他相关文献数据,需提供相关文献材料并说明理由,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4.6【公式法】公式法中涉及的各类实测参数应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检测报告。其中设备泄漏检测应符合HJ733/2014《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和《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的要求。
4.7【去除量核算】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去除量应优先采用实测法。可提供资料证明VOCs污染控制设施连续、稳定、有效运行,未对其去除量进行实测的,该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去除率按产生量的30%计。有相应污染控制设施而未能提供监测数据或资料证明其正常运行的,原则上不予认定其去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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