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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 PPP迷局及破解招法 错过就亏大了!

2017-08-17 10:57来源:P3带路群关键词:PPPPPP模式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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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发现,不少地方政府对于PPP模式的困惑高度重合,归类整理为四大共性问题,主要体现在:融资政府兜底、借钱容易还款难、专业运营不好找、PPP创新没方向。

针对这些问题做了简单的梳理和分析,不一定成熟,抛出来供业内讨论和参考。

一、融资都要政府兜,怎么破?

对于身处不同发展区位的地方政府而言,融资的难易程度各有不同,但是有一种烦恼却相差无几,那就是所有的融资机构(包括财务投资人)都要求政府提供担保,明着不行暗着来,政府不行平台来。尽管中央部委三令五申地就此划出红线,但是金融资本与生俱来的特性(包括对期限、成本和风险的要求),却决定了他们对PPP项目的还款来源及担保的基本诉求,并不会随“红线”而起舞,反而会千方百计地寻求突破,不断尝试扩展“红线”周边的灰色空间。

在此情形下,如何守住政府担保的底线,同时又不至于让PPP模式停摆,就成为拦在地方政府面前的第一道关卡。

从PPP模式的本质而言,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兜底方必须是政府,为此进行融资的信用基本盘也必须是政府信用,在国外是这样,在中国就更是如此。从这个基本点出发,针对PPP项目融资担保的难题,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如何在控制政府责任的前提下放大政府信用,并尽可能地保持PPP项目需求与融资方风控之间的平衡。

为此,建议设立省级和地市级PPP项目融资支持基金,为基金所在区域的PPP项目分阶段提供增信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为项目前期工作、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阶段的资金需求提供融资担保,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延展至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支持。视各地情况不同,此类基金可以考虑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参与PPP项目,间接发挥增信作用,但不宜充当社会资本的角色,更不应附带明股实债或固定回报一类的投资要求,而这恰恰是现有的绝大部分PPP基金的限制所在。

在基金的出资人层面,除地方财政之外,此类基金还可以考虑吸纳包括产业资本(如以投资和/或运营见长的产业投资人)、金融资本(如相关政策红利蓄势待发的保险资金)和施工单位(如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央企国企)在内的PPP各类玩家参与出资,并以后续优先参与基金提供增信支持的项目作为其主要或唯一的回报方式。需要强调的是,此等优先权必须得到有关政策的明确支持,并具备相当的可行性,不能流于形式,否则与之相关的利益平衡机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运转。

二、借钱容易还款难,怎么破?

在和几个省会城市的财政部门座谈时,都被问及同一个难题:现在借钱容易,也确实需要借,因为要发展。但是,借这么许多银子,将来可怎么还呢?

这是一个值得手动点赞的好问题。

从宏观层面,我赞成PPP圈内“保皇派”们的观点,即我们应当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要用未来的增长预期置换当下的成长空间。不过,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不均衡,以及经济增长空间的巨大差异,也决定了我们不仅要从宏观层面进行战略思考,还需要从中观和微观层面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钥匙。而以中国式PPP的发展现状而言,窃以为这把钥匙就是“关注政策导向,跟踪政策红利,用活优惠政策”。

自2014年以来,PPP相关领域呈现出一个“三多”趋势:“规矩多、红线多、优惠政策多”。从实际应用效果上看,前两多比较显性化,容易吸引眼球,各类时评和研究文章可谓百花齐放。但第三多却常常被人忽视,也缺乏系统化研究。其实,和PPP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正面政策导向和具体的优惠政策还少吗?立法层面先后有特许经营立法和PPP条例,制度层面有供给侧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层面有循环经济、海绵城市、智慧城市和特色小镇,行业层面有环保、清洁能源、养老、医疗和农业,融资层面有PPP基金、绿色金融、资产证券化和PPP项目专项债,直接的专项资金、以奖代补和其他各类补贴补助也不在少数。

但是对于这些政策之间的相互关联,以及在各地的综合性应用,可曾有过任何一个地方政府、投资人、金融机构和咨询顾问踏踏实实地做过功课,并且付诸实践的吗?恐怕极少。

原因何在?很简单,大家都在追求一个“快”字,复制粘贴走过场,做完一个下一个,完成业绩要紧,赚快钱要紧,谁耐烦去做那些水磨工夫!然而快则快矣,钱圈进来可能不难,砸下去也容易,还起来却是挠头得很。偷懒拷贝完成的交易结构和融资模式,还款来源和回报机制多半也是简单粗暴的。对于本来可以援引适用的大小优惠政策,以及近在眼前、有待释放的政策红利,很多PPP项目的设计者和操作者估计都是熟视无睹,更谈不上为我所用,或在交易文件中留出应用的接口与空间。

简言之,地方政府做PPP项目还不起钱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真的借得太多,寅吃卯粮、辰粮、巳粮、甚至于午粮……另一方面,也很有可能是财技欠佳,对于各类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的盘点和使用,白白浪费政策资源。更有甚者,在某些中长期优惠政策已经显性化的情况下,很多PPP项目合同仍然置若罔闻,不但不为此设计对接和应用机制,反而反其道而行之,一味迎合政府方或投资人的单方面诉求,给一些原本可以适用的优惠政策造成阻碍。举例而言,PPP项目的二次融资(ABS、项目债或股权转让),无论是对丰富投资人的退出渠道,还是对减轻政府方的兜底压力,应该都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又有多少实施方案乃至于项目合同对此给予了充分考虑和安排呢?

延伸阅读:

财政部PPP示范项目案例选编——水务行业10大PPP示范项目案例详情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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