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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9 08:46来源:北极新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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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公用工程

4.6.1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灰处理站用电负荷应为AC380/220V,负荷等级应为三级;

2焚烧厂内飞灰处理站应优先考虑与焚烧厂共用,焚烧厂外处理站用电应从附近电力网引接,并应设置备用电源;

3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和接地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国家现行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和《交流电气装置接地》(DL/T621)中有关规定;

4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有关规定,主要通道处应设置安全应急灯;

5电缆的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4.6.2给水、排水和消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水

1)飞灰处理站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2)飞灰处理站内应设置废水收集、净化处理和再利用系统;

3)飞灰处理站给水宜采用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联合供水系统。

2排水

1)飞灰处理站场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2)飞灰处理站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3)飞灰处理站下游应设置污水事故应急池,可与污水池共用;

4)飞灰处理站飞灰处理过程不应有废水外排。

3消防

1)飞灰处理站应按二级耐火等级设计;

2)飞灰处理站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场区消防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

3)飞灰处理站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中有关规定。

4.6.3压缩空气供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焚烧厂内飞灰处理站压缩空气系统应优先考虑共用焚烧厂压缩空气系统,焚烧厂外飞灰处理站应根据需要配置压缩空气系统;

2空气压缩机规格应满足工艺系统对气量及压力的要求,并应考虑损耗及适当富裕能力;

3压缩空气供应系统噪音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延伸阅读:

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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