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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

2017-08-19 09:43来源:山东省政府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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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评估工作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煤炭工业局等部门负责,评估结果报送省政府。

第八条评估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提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交省委政法委作为落实公益诉讼改革的参考。

第九条对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省政府或由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暂停该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必要时由省政府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在评估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评估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具体评估指标由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适时进行调整。《二期行动计划》完成后,所涉及评估内容顺推为《三期行动计划》确定的内容,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评估指标

2.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评估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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