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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制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确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以还地桥镇和陈贵镇为重点,建设用地修复以陈贵镇、金湖街办、大箕铺镇等地“小冶炼”“小采矿”“小化工”遗留场地为主。2017年底前完成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完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定期更新,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黄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项目库。(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结合土壤质量相关调查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确定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2017年底前,划定农用地和污染地块重点修复区域,开展2万亩受污染耕地修复治理工作,完成“小冶炼”“小采矿”“小化工”遗留污染地块中20%的修复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2017年底前,制定大冶市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管理办法和效果评估考核办法,完善农用地土壤修复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机制,明确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环保、财政等部门的工作职责。把土壤污染治理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位,建立目标责任制,成立督办领导小组,按年度对农用地土壤修复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向市政府报告,按程序向市人大、市政协进行通报说明。(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国家治理政策,积极推进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大冶市作为黄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的重点实施区域,根据先行区建设方案设定的建设原则、思路、主要任务及重点项目,制定大冶市先行区建设实施规划,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完成在土壤污染源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先行区建设方案编制,力争2020年取得明显成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
(二)严格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
1.严格污染防治监管执法。提升土壤环境执法能力。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调查取证、快速检测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环境执法监察用车,提高环境执法效率。制定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每3年开展一轮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培训。(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开展环保、公安、国土资源、农业、经信、安监等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区域之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土壤环境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公开曝光违法企业名单。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违法企业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提高执法威慑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经信局、市安监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三)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创新经济激励约束机制。
1.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在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政府通过整合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完成国家确定的先行区建设目标。(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投公司)
2.研究建立多元融资机制。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市政府要统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通过政策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
3.推进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牵头单位:市检察院,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四、实施保障
(一)明确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建立协同共治工作格局。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及时总结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经验,根据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全面实行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各部门有关土壤污染综合防治职责与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逐级分解任务,督促企业履行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格局。对管理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各有关乡镇)
2.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环保、发改、财政、建设、农业、国土资源、卫计、林业等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完善“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环保部门要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的财税、产业、价格和投资政策。国土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环境治理,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和农用地转用管理。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的规划许可证等监管,防止未经土壤环境调查的污染地块流转。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科学施用肥料、农药等农用投入品的指导和引导。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城乡污水、垃圾处理等集中治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经信部门要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严格行业准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土壤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关键技术研发与示范支持。(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3.落实企业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落实企业保护土壤环境的主体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因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企业用地土壤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和周边土壤环境造成影响,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责任,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严格评估考核。实行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制,与黄石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我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2017年底前,根据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我市土壤防治实施细则,完成各相关部门任务分解工作。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部门上年度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责任单位:环保局)
(二)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推动治理修复产业发展。
1.强化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及时跟踪国家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名录,整合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科技资源,建立长期互信合作机制,聘请相关专家组建技术指导组,加强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治理与修复技术研究。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试点,总结受污染耕地和受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试点示范项目成果,逐步总结符合大冶实际的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污泥综合利用、垃圾渗滤液处理、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等实用技术和装备的成功经验。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激励机制,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2.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设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准入门槛,对技术能力较强、市场信誉较好的,择优向社会推荐。建立大冶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黑名单制度。扶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咨询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三)加大土壤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公众参与监督。
1.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新闻和社会媒体,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学校、工厂、农村、社区等环境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通过热线电话、公众信箱、社会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土壤环境保护,支持并规范民间环保组织发展,建立公众参与平台,保障公众的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与科研院所开展深度合作,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开展各级干部土壤环境保护专题培训,定期互派人员交流学习,夯实基层环保人才队伍。(牵头单位:市文新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
2.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依照土壤环境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规范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建立土壤环境信息报送和统一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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