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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7-08-28 10:35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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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城管局等参与)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项目库。各区(县)要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9月中旬前,各区(县)应提出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项目库,报市环保局备案。2017年9月底前,全市要提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项目库,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城管局等参与)

(二十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潮阳区要开展贵屿镇电子废物污染土壤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土壤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等参与)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各地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潮阳区贵屿镇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应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于2017年底前开展1项以上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探索建立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等参与)

(二十四)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管理。科学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报地块所在地区(县)以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备案。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区(县)以上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市环保局牵头,市城规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二次污染。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 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责任单位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区(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区(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城管局等参与)

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成后,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地区(县)以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规、住建部门备案;涉及污染耕地的,报所在地区(县)以上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所在地区(县)以上林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城规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城管局等参与)

对有关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形成的报告,区(县)以上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城管局负责)

(二十五)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市环保局每年要向省环保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局等参与)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二十六)加大重点行业执法力度。重点监测土壤中的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加强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的环境监管,自2018年起,各地要根据上述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确定并公布本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重点监管企业在接受环境保护等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要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城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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