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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2017-08-28 11:20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关键词:生态保护生态保护补偿流域生态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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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闽政〔20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相关重点流域市、县范围

附件

相关重点流域市、县范围

一、闽江流域(33个市、县)

(一)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将乐县、沙县、尤溪县、大田县

(二)南平市(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

(三)连城县、长汀县、古田县、屏南县、德化县

(四)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闽侯县、永泰县、闽清县、长乐市、福清市

(五)平潭综合实验区

二、九龙江流域(11个市、县)

(一)龙岩市(新罗区)、连城县、漳平市

(二)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南靖县、平和县、长泰县、华安县

(三)安溪县

(四)厦门市

三、敖江流域(4个市、县)

(一)古田县

(二)福州市(晋安区)、罗源县、连江县

注:平潭综合实验区虽不在闽江流域,但需要从闽江流域调水,应承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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