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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公告

2017-08-31 09:59来源: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键词:水污染水污染防治绵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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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排污口管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

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将排污口的地理坐标、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信息报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禁止排入管网】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实验室、化验室、检验室、洗印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和废液,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类全部收集和处理,禁止直接排入管网和水体。

第二十七条【污水集中处理运营单位的运营管理】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进水水质或水量异常时,污水集中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排查、处置。

第二十八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市、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农业生产者应当合理处置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禁止在水环境中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具;禁止向水环境内倾倒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规模以下畜禽专业养殖户,应当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禁止畜禽粪便、废水直接向环境排放。综合利用畜禽粪便、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禁止性或者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活动;在畜禽养殖限养区内,禁止从事限制性的畜禽养殖活动。

第三十条【渔业养殖】从事水产养殖应当遵守渔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使用饲料、药物等投入品,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体及其他自然水体和水库等工程水体中,禁止从事施肥养鱼和网箱养鱼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淡水池塘养殖向水环境排放废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要求。

第三十一条【水面漂浮物清理处置】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江河、水库等水域漂浮物的清理处置,保持水面清洁。

水电站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处置坝前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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