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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17-08-31 10: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分类厦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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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 住宅区,以及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住宅区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者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日产日清。

第二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㈡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㈢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㈣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㈤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㈥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可回收物依法由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规定场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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