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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17-08-31 10: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分类厦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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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㈡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㈢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

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贮存。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㈡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㈢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㈣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㈤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㈥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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