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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制定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加强水源地周边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控,确保饮用水质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九)严打非法排污。依法严厉打击向河道、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严肃查处通过暗管、渗井、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对涉嫌犯罪及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涉嫌犯罪及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十)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严格审批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增加土壤环境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增加土壤环境评价内容。(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参与)
(十一)加强企业污染监管。确定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名单的企业,细化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环保诚信建设等监管要求。市、县级政府与本行政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十二)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各县制定本行政区内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计划,并完成年度任务。礼泉县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督导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纳入伴生放射性监管的企业开展土壤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参与)
(十三)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监督检查,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完成有色采选及冶炼、铅蓄电池生产及回收再生铅、皮革加工、铬盐生产、聚氯乙烯(电石法)生产、电镀加工、硫酸生产(硫铁矿)等7个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镉、汞、砷、铅、铬)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3%的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参与)
完成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年度任务,按照铅酸蓄电池等行业标准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十四)规范工业废物处置。清查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锰渣、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汞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摸清底数,有序实施综合整治。(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参与)
制订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的清理、规范整顿方案,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加工工艺集聚发展。(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编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区域和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完善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加强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参与)
(十五)严控农业污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化肥使用量年增长率控制在1%以内,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直接用作肥料;农药有效利用率较上年提高0.7%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参与)
鼓励和积极开展废弃农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情况摸排,查清未达到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数量。开展旬邑县生猪大县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方案的研究制订工作。(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制定实施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计划,开展评价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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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下达2024年第二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重点任务项目),本次下达资金4874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重点任务项目)的通知桂财资环〔2024〕45号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根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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