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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翘楚们对中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发展的独到见解与观点汇总

2017-09-21 10:01来源:管廊建设关键词: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工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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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1)在大规模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中,一定要加强顶层设计、规划引领,精心编制规划,敬畏规划的严肃性,真正发挥规划的引领、指导、约束作用,避免给城市后续建设留下隐患和遗憾。

2)发挥综合管廊工程建设的集约化作用,创造条件尽可能让多的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敷设。既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讲究科学,又要坚持政策导向,从管线的系统规划入手,形成管线集中走廊,提高综合管廊内部管线的种类和数量。要按照分片分区的原则,尽可能把排水管线调整到适合综合管廊的标高和高程。

3)创新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质量。根据国家建筑产业化的要求,大力推广预制装配施工工艺,提高工程建设的专业化水平,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

4)建管并举,确保安全。要树立“百年工程,安全第一”的意识,不但要把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好,还要把综合管廊工程管理好。针对综合管廊各类孔口的安全薄弱部位,要加强技防标准,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做到监控无死角,并克服麻痹心里,确保运营安全。

5)认清综合管廊的社会公益地位,尊重管线单位的意见和诉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短期投入高,要管线单位分摊建设费用和运营费用,一定要把工作做认真、做细致。不但要理清综合管廊的建设成本、运营成本,而且要理清管线单位采用传统直埋敷设方式的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只有把账本算清楚,才能够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费用分摊原则、价格和调价机制。

钱七虎

1、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与单位的协同工程。过去我国综合管廊“建而不入”、“建后难管”的病根在于分头管理的市政体制与条块分割的部门所有制,破除分头管理与部门分割的利器是“法治”,首先要有法可依,要通过人大立法,对综合管廊的所有权、规划权、建设权、管理权、经营权、使用权以及入廊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原则、标准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国外的先进经验是先立法、后建设,这样才能有序有力推进建设。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的《城市建设法典》、日本的《关于建设共同沟的特别措施法》等法规;也可参照上海的《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线管理办法》和重庆的《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

当前我国提出了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决策部署、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建议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立法、规划跟进;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有序推进,又好又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2、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同步协调进行,特别应大力提倡综合管廊建设与地铁建设、地下步行通道建设、地下快速路和贮排雨洪的蓄排系统建设相整合,从而达到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减小社会干扰、降低施工建设总量成本的效果。例如,中国台北东西综合管廊的建设全长6.3公里,其中2.7公里与地铁整合建设;2.5公里与地下街、地下车库同步建设,从而大大降低建设总成本,有效推进了综合管廊的建设。

关于燃气和雨污管线的入廊问题。我认为现有争议的焦点是燃气易燃易爆,危害管廊安全。实际上这是因果倒置,过去发生的燃气爆炸事故,是因为管线直埋于地下,导致管线检查维护无法到位而引起的。现在将燃气管线统一纳入综合管廊,就可及时检查、维护和监控,而且管廊的安全度相较直埋管线提高了几个数量级,从而能够有效避免燃爆事故的发生。雨污管线,首先要雨污分流,污水管线应纳入统一管廊,而雨洪管线则不宜入廊。这是因为雨洪排水管线现在要从一年一遇提高到十年一遇或者三十年一遇的排洪标准、体量甚大,难以纳入统一管廊,可以学习马来西亚吉隆坡的经验,雨洪管线与城市地下快速路相整合:无雨时,快速路通车;中小雨时,路面下排泄雨水,路面仍通车;暴雨时,则快速路禁止通车,全断面仅供排泄雨洪。

3、地下综合管廊是一个跨部门、跨领域的复杂工程。给水、排水、电力、电信、广电、燃气、供热……各管线单位分属不同行政主管。管线性质各异,有液体、气体,有强电、弱电、有管有缆,有防震的,有防爆的,具有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和报警、标识等各种附属设施,涉及部门还有公安、人防、消防、园林,是一个跨行业、跨组织的协同工程。

为了克服条块分割、分头管理的弊端,达到统一协调,当前在尊重现有各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各地应尽快建立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机构,承担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设计审查、安全监管、信息共享、项目投融资、专家咨询等的综合协调事宜,制订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指导运营单位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做好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工作。

4、创新投融资机制的关键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与运营。同时要严格“风险分担”,即政府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由社会资本“共同承担”,PPP模式中投资风险不应全由项目公司承担,不应让社会资本捆绑打包更大的建设项目。要合理确定项目公司(SPV)资本金比例和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另外,可以采取政府提供购买服务协议的方式,解决经营收益不确定性问题。在相关标准出台之前,采取“政府付费”模式,由政府提供购买服务协议的方式解决经营收益不确定性的问题。待相关标准出台后,可采取“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模式,即在管线单位入廊收费无法平衡项目合理投资回报及运营成本时,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贴。还要杜绝捆绑打包,增大未来投资风险。

束昱

1、综合管廊(日本称“共同沟”,台湾地区称“共同管道”),就是城市地下市政管线集约化铺设的综合走廊。如果每座城市都建有综合管廊,“马路拉链”基本就可以绝迹。

原标题:行业翘楚们对中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发展的独到见解与观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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