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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海口市大气污染整治长效机制方案》

2017-09-26 08: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海口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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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续开展主城区以及重点路段渣土车(泥头车)专项整治工作,建立流动检查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运输的执法监管,严查未实行密闭运输车辆,杜绝道路抛洒滴漏,对违规工地、排放地的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对违规车辆实施最高额度处罚。2017年底,到建成区内的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牵头单位:市市政市容委。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

4.落实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厂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企业采取密闭生产、设置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粉料仓上料口采用密闭性良好的接口装置,定期对粉料仓收尘装置进行维护保养;骨料堆场分类加装控制扬尘的封闭式库房,骨料堆置于库房之中,进出料口设置喷淋降尘措施;站内生产区域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系统,用于归集、处理生产废水和清洗车辆的废水;出入口及场区地面进行硬化,未硬化的裸土空地设置绿化,确保不产生扬尘;出入口设置车轮冲洗设施,保证车辆出入不带泥上路。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生态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1.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进行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对达到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新购置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对营运类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公安机关不予核发牌证或让其通过年检。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对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营运类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不予通过年审,并限期收回其《道路运输证》;逾期未收回的,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确保2017年底前全部营运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完成淘汰。,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港航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保局。

2.严格贯彻全省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所有路段全时段、全区域禁止通行的要求,继续开展我市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全市禁行执法工作,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路检路查执法,对违规行驶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坚决予以查处,对达到强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的,进行查扣处理。2017年开展全市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电子抓拍系统建设工作,将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数据导入道路交通卡口监控系统进行电子监控抓拍,并将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违法信息导入到交警部门的违法处罚平台进行处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保局、市交通港航局。

3.严禁特种作业车、物流配送车、大型工程车、渣土车、接送班车“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禁止农用车辆驶入主城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港航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保局。

(三)工业废气污染防治

1.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工业企业应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市生态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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