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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十三五”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

2017-09-26 11: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城镇污水污水处理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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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筹措

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的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确保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要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积极引导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省有关部门将根据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积极争取中央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暂未引入市场机制运作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各级政府要给予政策扶持、投资引导和适度补贴,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同时,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投资项目融资渠道,支持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

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适当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大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力度,强化征收工作的管理。各地要对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用地进行统筹安排,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二)创新运作模式

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创新工作,健全以特许经营为核心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城镇污水处理领域的应用。优先按照“厂网一体”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运作;通过绩效考核,提升污水处理服务效能。

(三)加强技术支撑

积极推动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加强技术指导。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有关管理评价标准,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建设和培养,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监管能力建设,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考核,保障出水水质达标排放。对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的,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考核标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之一。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五、规划组织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对所属城镇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要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推动《规划》各项任务的顺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将积极争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地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实施《规划》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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