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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两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实施方案

2017-10-04 08:57来源:新华社关键词: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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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促进绿色发展市场机制。2017年出台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实施意见,对排污不达标企业实施强制委托限期第三方治理。2017年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积极探索林业碳汇参与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交易模式。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推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减排收益的机制,2017年建成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制定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研究成立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4.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制度。积极推动贵安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鼓励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完善绿色信贷支持制度,明确贷款人的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稳妥有序探索发展基于排污权等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动中小型绿色企业发行绿色集合债,探索发行绿色资产支持票据和绿色项目收益票据等。健全绿色保险机制。依法建立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选择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区域,深入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发展环境污染责任险、森林保险、农牧业灾害保险等产品。

(三)开展生态脱贫制度创新试验

1.健全易地搬迁脱贫攻坚机制。对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保障机制。对迁出区进行生态修复,实现保护生态和稳定脱贫双赢;通过统筹就业、就学、就医,衔接低保、医保、养老,建设经营性公司、小型农场、公共服务站,探索集体经营、社区管理、群众动员组织的机制,确保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2.完善生态建设脱贫攻坚机制。支持贵州自主探索通过赎买以及与其他资产进行置换等方式,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重点生态区位内禁止采伐的非国有商品林调整为公益林,将零星分散且林地生产力较高的地方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促进重点生态区位集中连片生态公益林质量提高、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增强和林农收入稳步增长,实现社会得绿、林农得利。2018年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毕节市公益林区内开展试点。以盘活林木、林地资源为核心,推进森林资源有序流转,推广经济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新型林权抵押贷款改革,拓宽贫困人口增收渠道。建立政府购买护林服务机制,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提供护林服务,扩大森林资源管护体系对贫困人口的覆盖面,拓宽贫困人口就业和增收渠道。制定出台支持贫困山区发展光伏产业的政策措施,促进贫困农民增收致富。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试点工作,探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协同推进模式。

3.完善资产收益脱贫攻坚机制。推进开展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探索建立集体股权参与项目分红的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深入推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经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资源、集体所有森林资源、旅游文化资源通过存量折股、增量配股、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多种方式,转变为企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推动农村资产股份化、土地使用权股权化,盘活农村资源资产资金,让农民长期分享股权收益。

4.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机制。全面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活条件。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行动计划,整村整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探索建立县城周边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镇运县处理、乡镇周边村收镇运片区处理、边远乡村就近就地处理的模式,到2020年实现90%以上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通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设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设施,实现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2017年制定贵州省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探索多元化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机制,推动农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农村环境设施建管运协调机制,确保设施正常运营。逐步建立政府引导、村集体补贴相结合的环境公用设施管护经费分担机制。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

(四)开展生态文明大数据建设制度创新试验

1.建立生态文明大数据综合平台。建设生态文明大数据中心,推动生态文明相关数据资源向贵州集聚,定期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绿皮书”。打造长江经济带、泛珠三角区域生态文明数据存储和服务中心,为有关方面提供数据存储与处理服务。2017年建成环保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健全环境监管数字化执法平台。2018年完善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2019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2020年建成覆盖环境监测、监控、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务办公、公众服务的贵州省生态环境大数据资源中心,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重大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监控全覆盖。

2.建立生态文明大数据资源共享机制。2018年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建立生态环境数据协议共享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明确数据采集、动态更新责任,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审批、执法、应急、舆论等监管数据共享和有序开放,实现全省生态环境关联数据资源整合汇聚。

3.创新生态文明大数据应用模式。建立环境数据与工商、税务、质检、认证等信息联动机制,支撑环境执法从被动响应向主动查究违法行为转变。建立固定污染源信息名录库,整合共享污染源排放信息;建立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对不同环境信用状况的企业进行分类监管;探索在环境管理中试行企业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制度。

(五)开展生态旅游发展制度创新试验

1.建立生态旅游开发保护统筹机制。制定贵州省生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健全生态旅游开发与生态资源保护衔接机制,推动生态与旅游有效融合。完善旅游资源分级分类立档管理制度,对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资源和新发现的三级及以上旅游资源,由省进行统筹规划、开发、利用,禁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景点,统筹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全过程保护,建立旅游资源保护情况通报制度。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游客容量、旅游活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限制制度。探索建立资源共用、市场共建、客源共享、利益共分的区域生态旅游合作机制。

2.建立生态旅游融合发展机制。积极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以黄果树景区、赤水旅游度假区、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探索建立资源权属明晰、管理机构统一、产业融合发展、利益分配合理的生态旅游管理体制。2017年制定贵州省全域旅游工作方案,以推进山地旅游业与生态农业、林业、康养业融合发展为重点,在黔北、黔东北、黔东南等生态农业、森林旅游功能区,建立生态旅游资源合作开发机制、市场联合营销机制和协作维护管理机制,推进生态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建立发展规划协调、项目整合、产品融合、品牌共建等一体化发展机制,形成多层次、多业态的生态旅游产业发展体系。

(六)开展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创新试验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全面清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绿色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适时修订《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前制定出台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条例,推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城市排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以及农村白色垃圾、塑料薄膜、限制性施用化肥农药、畜禽零星(分散)养殖等领域的地方性立法,构建省级绿色法规体系。

2.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机构全覆盖。实现全省各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全覆盖,深入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归口管理,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三类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统一审理,推动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化审判。完善打击、防范、保护三措并举,刑事、民事、行政三重保护,司法、行政、公众三方联动的“三三三”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运行模式。健全检察院环境资源司法职能配置,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严格依法有序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努力满足环境诉讼需要。探索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运用司法手段减轻或消除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状况。建立生态文明律师服务团,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环境纠纷。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

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探索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逐步实行环境保护工作由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探索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工作,实施跨区域、跨流域环境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2017年完成试点工作,实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推动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

4.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与生态环境赔偿制度相配套的司法诉讼机制,2018年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延伸阅读:

CCTV新闻联播:中办国办印发两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实施方案

原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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