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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2017-10-12 09: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重污染天气空气污染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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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急响应

(一)预警信息传达和预案启动

当市级空气重污染预警发布部门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管理处第一时间传达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管局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本辖区各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求各施工单位按预警级别严格落实应急措施,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二)预警响应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加大对施工工地扬尘管控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管局应按要求将预警期间工作信息数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扬尘办;全市住建系统在应对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工作信息数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扬尘办汇总后按时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三)预警解除

当市级空气重污染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管理处及时向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管局转发预警解除信息。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管局在接到有关部门预警解除信息后,应立即向本辖区各在建工程施工单位传达预警解除信息。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设系统施工现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管施工安全管理的委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扬尘办)主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点工程协调处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管理处处长、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宣传中心主任、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主管委领导、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主管局领导、各区房管局主管局领导。

(二)完善配套措施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管局要按《应急预案》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制定本部门的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发布后20日内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管理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三)强化应急值守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应急值守制度,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管局的应急值班电话、800兆无线呼台、应急值守系统必须保持随时畅通状态。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应急视频系统要保持在线状态,保证在有工作需要时,市区两级能按时接通,及时开展会商;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在日常值守的基础上,加强在岗值守力量;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同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管理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值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协调调度、检查督查等工作。

(四)严格督查考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管理处负责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的督查考核工作。督查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制定本辖区系统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预案或措施,预警信息是否及时接收、传达,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对本辖区在建工程按预警级别落实应急措施的传达部署情况、措施落实检查情况等。

(五)加强宣传报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宣传中心负责做好全系统在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方面的新闻宣传和媒体应对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做好媒体接待,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防范化解舆论危机。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京建发〔2016〕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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