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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力推进VOCs综合整治。
1.建立更新VOCs排放清单。
结合广东省和我市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以现场调研、实地监测等手段为基础,全面深入摸查我市行业VOCs污染现状,完善工艺过程源、溶剂使用源、储存运输源等各类VOCs调查、监测及污染控制技术研究。动态更新我市工业企业VOCs排放清单,不断完善VOCs基础数据台账。开展VOCs重点监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2.提高VOCs排放类建设项目要求。
提高VOCs污染企业环境准入门槛。新、扩和改建排放VOCs的项目遵循“一流的设计、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建设原则进行严格把关,要求生产型、存储型、使用型等各类涉VOCs排放的项目在设计、建设中使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
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各行业低挥发性原辅料使用要求,适时编制我市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废气净化设施收集率和净化效率等技术规范。推广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使用,鼓励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优先采用具有环境标志的原辅材料。
实施原料替代工程。对于农药行业,开发绿色农药剂型,加快绿色溶剂替代轻芳烃和有害有机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无尘化、控制释放等剂型;对于涂料行业,重点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UV涂料)等绿色涂料产品;在胶粘剂行业,加快推广水基型、热熔型、无溶剂型、紫外光固化型、高固含量型及生物降解型等绿色产品,限制有害溶剂、助剂使用;在油墨行业,重点研发推广使用低VOCs或无VOCs的非吸收性基材水性油墨、单一溶剂型凹印油墨、辐射固化油墨。
3.全面完成VOCs排放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综合整治。
按照环境保护部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广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7-2020年)》(穗环〔2017〕52号)等部署以及“一企一方案”的原则,结合各行业生产工艺及排放特点,通过采取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逐步推进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督促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探索建立重点行业有机溶剂使用申报制度;推广清洁生产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无组织排放和泄露;强化治理工程建设,逐步推进VOCs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提高企业VOCs综合整治水平。
2017年底前,完成60%以上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和年排放量500吨及以上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综合整治。2018年底前,按照“一企一方案”要求全面完成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和年排放量100吨及以上、500吨以下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综合整治任务。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年排放量1吨及以上、100吨以下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综合整治任务。2020年底前,对已开展综合整治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全面完成全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综合整治工作。各重点行业应根据本行业VOCs排放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治技术路线,确保减排目标、收集率及综合去除率水平达到国家、省相关要求。
4.控制含VOCs的溶剂使用。
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促进低挥发性有机物的建筑涂料和家用溶剂的推广使用。积极推进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服装干洗行业应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5.完善VOCs排放管理政策。
完善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管理规范。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开展VOCs排放总量控制工作,重点推进炼油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领域VOCs减排;重点加大活性强的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酮类等VOCs关键活性组分减排。结合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收费及环保税费改革等管理制度的改革进程,以及产品VOCs含量标准、VOCs排放限值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进程,逐步完善我市VOCs排放各项管理政策。
(四)推进船舶污染控制。
1.加快岸电设施建设及应用。
新建沿海邮轮泊位和10万吨及以上的集装箱泊位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其他大型码头泊位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推进现有大型邮轮和集装箱码头实施岸电设施改造,2020年前完成50%的集装箱码头改造,力争2025年前全面完成主要集装箱码头改造。鼓励船舶配套建设靠港使用岸电的设备设施。
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靠港全部使用岸电。鼓励其他靠港船舶关闭燃油发电机,优先使用岸电。
2.改善港口用能结构。
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油改电”工作;2020年底前,鼓励、支持采用液化天然气(LNG)等清洁能源驱动港作车船和其他流动机械,鼓励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为港口提供照明、生产、生活用能等服务。
3.加强船舶油品使用和排放监管。
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海事局广州港务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的通告》(穗环〔2016〕126号)要求,加强对内河船舶、到港的沿海和国际航行船舶燃油质量监管,查处船舶“冒黑烟”现象。对到港船舶燃油的硫含量抽检每年不低于1000艘。
敦促船舶在靠近港口区域和近岸海域使用低硫燃料,靠近港口区域减速航行,控制船舶氮氧化物排放。2016年8月1日起,我市辖区水域内的公务船、客渡船、珠江游船和港口作业船舶应使用硫含量≤0.035%m/m的普通柴油;2016年10月1日起将该要求的实施范围扩大至广州港港区内所有内河船舶;普通柴油的硫含量按标准规定分别从2017年7月1日、2018年1月1日起下降至不大于50mg/kg、10mg/kg。2017年1月1日起,广州港港区内远洋船舶、沿海船舶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广州港港区内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2019年12月31日前,根据上述控制措施实施的效果评估,确定是否将进入广州港港区内船舶燃油硫含量进一步降低至≤0.1%m/m。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4.推进燃料配套升级。
逐步推广船舶低硫燃油供应,配套港区加油设备。推行与低硫燃油相适应的船舶设备改造。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的制定进展,鼓励推进内河电动船舶和在航船舶的柴油机改用液化天然气开发应用,推进船舶动力装置研发和升级换代,并配套建设足量的船用LNG加注站和充电桩。
5.大力推进船舶氮氧化物控制。
推动内河船型标准化,依法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不予检验发证并强制报废,促进老旧落后船舶淘汰。2025年底前,通过更新发动机、安装废气清洁设备或使用其他技术手段加大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力度。
6.开展近岸海域及港口空气质量监测。
开展近岸海域空气质量监测,2017年底前在南沙港等主要港区建立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五)落实扬尘污染精细化管理。
1.强化建设工地扬尘监管。
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以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区域为重点,实施建设工地扬尘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绿色文明施工,重点做好施工场地围闭、地面硬化绿化、工地砂土覆盖、裸露地表抑尘、物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等环节扬尘管控措施六个100%。健全施工工地扬尘监管信息公示及污染举报受理机制,完善建筑企业环保诚信评价制度和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完善住建、环保、城管等部门建设工地扬尘监管信息共享及动态更新机制。推行建成区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以及一定规模施工工地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
2.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改进道路清扫方式,推行城市道路清扫标准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洒水保洁水平,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一、二级城市道路16小时保洁率100%。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工程,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开挖道路实施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
3.强化运输过程扬尘。
监督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密闭、出工地前整洁装载,加大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超载、超装、撒漏、车厢未密闭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规范运输路线、优化装卸流程,严格落实车身冲洗和车厢严密遮盖等环保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全面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研究适当延长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措施。
4.强化堆场扬尘治理。
工业企业堆场实施规范化封闭管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采取封闭式库仓,不具备封闭式库仓改造条件的应设置不低于料堆高度的严密围挡且采取覆盖措施;堆场内进行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时应喷水抑尘,在空气重污染期间禁止产生扬尘作业。物料装卸配备喷淋等防尘措施,转运物料尽量采取封闭式皮带输送。厂区主要运输通道实施硬化并定期冲洗或湿式清扫,堆场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实施密闭或全覆盖,及时收集清理堆场外道路上撒落的物料。试点安装工业堆场网格化微型颗粒物在线监控设施,与城市扬尘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实现工业企业堆场扬尘动态管理。全面落实煤炭、矿石码头防风抑尘设施配备和使用,加快密闭运输系统的改造。继续推进珠江与流溪河沿线堆场专项整治工作。
5.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严格落实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提高城市绿地面积和绿化率。加强生态修复,对全市具备条件的已回收闲置土地实施100%绿化或硬底化,做好已关闭采石场和已回收并调整回绿化用途闲置土地的复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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