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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

2017-10-19 15:5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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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路施工和公路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以及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城市道路保洁、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等扬尘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城市河道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油气回收治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秸秆禁烧、农业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行业排放异味、废气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排放油烟,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露天烧烤,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技术改造、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主体功能区划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制定并完善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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