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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

2017-10-27 10:2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大气污染防治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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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为推动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明确了时间表和路线图。方案提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燃煤机组要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推动实现烟气脱硝全工况运行。积极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2020年底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除W型火焰炉及循环流化床外)全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鼓励30万千瓦及以上W型火焰炉及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根据方案,四川实施清洁能源改造、重点工业行业减排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扬尘综合治理、餐饮油烟专项整治等重点工程700余项。

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

2017年10月

一、大气环境形势

近年来,四川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并实施《四川省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向好。2016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为8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分别为17微克/立方米、30微克/立方米、73.3微克/立方米(扣除沙尘),与2013年(PM10考核基准年)相比分别下降50%、16.7%以及13.8%。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46.4微克/立方米(扣除沙尘),同比2015年(PM2.5考核基准年)持平;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53微克/立方米(扣除沙尘),与2015年相比下降4%。

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圆满完成。“十二五”以来,全省累计淘汰燃煤小锅炉2112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1944户;对45家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建成脱硝设施28台(套),30万千瓦以上机组全部完成脱硝设施建设和切断烟气旁路。全省钢铁行业完成3564平方米烧结机脱硫设施建设,日产5000吨平板玻璃完成脱硝设施建设,日产31.42万吨水泥生产线完成脱硝设施建设。截至2016年底,全省完成3932座加油站和28座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线305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20.43万辆,全面完成大气减排目标。

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形势严峻。2016年,全省21个地级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仅阿坝、甘孜、凉山、攀枝花、广元5市(州)达标。成都平原地区(成都、德阳、绵阳、眉山、资阳、乐山、遂宁、雅安)、川南地区(自贡、内江、宜宾、泸州)、川东北地区(南充、达州、广安、巴中、广元)细颗粒物连片污染问题突出。特别是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长期排名靠后,社会广泛关注。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面临诸多挑战。人口多、底子薄、欠发达、不平衡的基本省情尚未根本改变,化解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任务艰巨。环境保护多元投入机制尚不健全,难以适应仍处加速期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冬季灰霾污染严重、夏季臭氧污染凸显,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洁净空气的迫切需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防治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三大区域灰霾为重点,以结构调整、工程治理、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为抓手,努力解决大气环境突出问题,推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为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导向、系统防治。以质量改善作为评判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最终标尺。统筹运用结构优化、达标排放、总量减排、重污染应急等多种手段,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坚持分区管控、分类施治。根据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三大区域产业特征和空气质量现状,采取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精准施策,分期达标。

坚持依法治气、铁腕驱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开展大气环境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坚持分级管理、社会共治。建立省、市、县、乡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推动网格化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引导公众参与,营造大气污染防治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质量目标:在现有5个市(州)达标的基础上,力争到2020年新增雅安、巴中、广安、遂宁、绵阳、资阳6市达标。到2020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6%以上,力争20%。其中已达标的5个市(州)持续稳定达标;未达标城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到2020年,全省大气环境优良天数率比例达到84%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降低。

减排目标:到2020年,全省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削减16%、16%、5%,其中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少于11.2万吨、3.7万吨、5.6万吨。全省大气环境保护主要指标详见专栏1,各市(州)大气污染改善目标详见专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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