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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张掖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2017-10-31 10: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减排工业节能建筑节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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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四)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 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深入推进碳市场建设,扎实开展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碳配额分配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基础工作,争取与全省同步启动运行碳排放交易市场。探索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础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展基于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下的用能权交易试点。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大力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适时在全市推广排污权交易有关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三十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鼓励、支持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约能源改造,为用能单位提供节约能源分析评价、融资、技术改造等服务。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开展节约能源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能源审计、节约能源成果转化、技术转移、金融、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执行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和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建设局、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办、张掖市银监局等)

(三十六)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 按照国家效能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节约能源管理,扩大实施范围。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鼓励居民用户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按照国家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结合重点用能企业百千万行动和企业自愿节能承诺行动,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全力配合省上修订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尽快制定全市相关服务评价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积极融入国家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进程,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定期开展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推动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

(三十七)有效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鼓励推行第三方治理。各县(区)要加大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力度和奖励力度,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努力改善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状。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激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等)

(三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按照《甘肃省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示范项目补贴、节电产品研发、用户节电技术改造、购买节电产品、实行可中断负荷企业的经济补贴、电网企业建设负荷管理系统补贴等。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积极建设全市电力需求侧管理信息平台。推广电能服务,支持培育一批专业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评估评价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总结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经验,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加快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优化用电方式。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积极开展电能替代和电力交易,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加强宣传展示,让电力需求侧管理促进能源消费理念深入人心,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网张掖供电公司等) 。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九)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 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到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及时公布各县(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政府国资办、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贯彻落实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行动,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市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分解到各县(区)。各县(区)要根据市上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步建立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强化年能源消费量40万吨标准煤以上县(区)的节能管理。对能源消费量大、能耗强度高的县(区)进行严格的节能降耗约束;能源消费量相对较大、能耗强度相对较高的县(区)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存量,为经济发展提供空间;支持其他能源消费量较小、能耗强度较低的县(区)根据本地特色优势,发展特色产业。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县(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一)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县(区)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县(区)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并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县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 容。对 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县( 区 ) 、单 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 励。(牵 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督查考核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政府国资办、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二)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 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法规制度体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配合省上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有效覆盖,继续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开展节能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建设。配合国家、省上做好制修订环保产品、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评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等相关标准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三)切实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国家及省上相关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节能监察机制,建立健全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质监局等)

(四十四)全面提升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推进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以及能源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县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工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核查机构管理。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加大节能减排培训,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五)引导全社会推行绿色消费。 开展全民绿色生活宣传教育,倡导全体公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采取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绿色生活方式。鼓励社会团体、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与社区、物业公司、学校等联合开展旧衣“零抛弃”捐助献爱心活动。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环保低碳产品,不购买过度包装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支持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到2020年,全市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

(四十六)倡导全民参与节能减排行动。 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在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刊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鼓励新建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或者在现有展览馆中增加、更新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内容。建设一批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推动节能减排公益事业发展,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结合“一带一路”战略,深化开展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省内外合作。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政府国资办、市质监局、市文广新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

(四十七)努力构建社会监督体系。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多种渠道,大力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破坏环境行为。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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