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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7-11-13 10: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废气污染防治废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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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污水处理场(站)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2 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3 污水处理过程排出的化学污泥、浮渣、油泥和剩余活性污泥等应妥善处理或处置,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宜采取浓缩、脱水、干化、填埋、焚烧或综合利用措施;

4 采用化学沉淀法处理第一类污染物产生的沉淀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回收或填埋。

6.5.3 进入污水处理场(站)的废水,其水质水量变化幅度较大或易产生冲击性负荷时,应设置均质、调节等均衡设施。

6.5.4 污水处理场(站)应设置污水缓冲池,接纳非正常工况下超过进水指标的污水和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时的不合格污水。

6.5.5 污水处理场(站)进水和出水的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宜进行在线监测。

6.5.6 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返回污水处理系统。

6.5.7 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宜综合利用,并宜根据使用要求进行除湿和脱硫。

6.5.8 回用水处理场的设计规模宜根据废水水量和回用水需水量综合确定。

6.5.9 回用水处理场的设计应进行水平衡和盐平衡计算。

6.5.10 以下废水可优先作为回用水水源:

1 循环水冷却水排污水、脱盐水站排水、锅炉排水;

2 污水处理场(站)出水;

3 非污染雨水。

6.5.11 严禁将放射性废水作为回用水水源。

6.5.12 回用水处理场(站)进出水应设有计量与监控设施。

6.5.13 回用水处理场(站)产生的浓盐水,在有纳污水体的区域且满足排放标准时可直接排放;在缺乏纳污水体的区域或不满足排放标准时,应采用蒸发结晶、干化等技术进行有效处理,使处理后的水质满足排放标准或回用标准。

6.5.14 浓盐水暂存池的储存时间应根据蒸发结晶、膜浓缩等处理装置的故障情况确定。

6.6事故工况水污染防控

6.6.1 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6.6.2 对排入应急事故水池的废水应进行必要的监测,并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能够回用的应回用;

2对不符合回用要求,但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可直接排放;

3对不符合排放标准,但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的废水,应限流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4对不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的废水,应采取处理措施或外送处理。

6.6.3 应急事故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容积应根据事故时泄漏物料量、消防用水量、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2 宜采取地下式;

3 应考虑防渗、防腐、防洪、抗震等措施;

4 火灾类别按丙类进行设计,事故状态下按甲类进行管理;

5 事故废水转输泵的电源负荷按二级负荷考虑,若不能满足要求,应设柴油泵作为备用,柴油泵的流量按全部运行电泵的流量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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