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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7-11-13 10: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废气污染防治废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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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恶臭(异味)气体宜采用焚烧、催化氧化、吸收、吸附或生物氧化等方法处理。

5.3.4以煤为原料的合成氨、焦化、煤气化等生产过程,应设置脱硫或回收硫的设施。

5.3.5工艺加热炉、裂解炉等工业炉窑应采用清洁燃料,并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燃煤锅炉应设置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

6废水防治

6.1一般规定

6.1.1化工工艺设计应在物料流程中标注出废水排出点,一并配以相应图、表,标明水质、水量及排放去向。

6.1.2 应优先选用清洁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水综合利用技术,减少废水污染物的产生量。

6.1.3 禁止取用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

6.1.4 沿海地区宜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并应设置防止海水抽取对海洋生物的影响、排水对海洋污染的措施。

6.1.5 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宜符合下列设计原则:

1 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

2 按不同水质分别回收废水中的有用物质或余热;

3 以废治废、综合治理。

4 深度处理后回用。

6.1.6 化工建设项目的排放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入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中间接排放限值的要求,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接管标准;

2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在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排放限值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排放限值的要求,同时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

3 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废水,应满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标准排放限值的要求。

4 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其放射性活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8703的要求;

5 应满足环境影响报书及其批复文件、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

6.1.7 化工建设项目的废水排放口不得设在下列区域内:

1 水源地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

2 风景名胜区水体及浴场;

3 重要养殖业水体、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

4 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5 工厂取水口上游水体的一定区域内,具体范围须经环境评价确定。

6.1.8 化工建设项目污水总排口宜采用“一厂一管”制。

6.1.9 化工建设项目的浓盐水处理和蒸发结晶装置应配套设置浓盐水暂存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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