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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过渡期间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引(暂行)

2017-11-27 13: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环评批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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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组在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验收报告审查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需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验收意见参考见附件5)若建设变动较大,建设单位需对所变更的部分作出说明,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补充分析或后评价;若变动较小或有利于减少、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总量,可在验收组意见中直接认可。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意见中还应明确具体且具可操作性的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才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验收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四)信息公开及报送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微博、企业微信公众号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建设单位于填报验收信息后十日内,将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一式二份)报送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建设单位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验收资料归档要求

1.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或验收调查报告(表)。

2.验收会议资料:验收组意见、验收会议通知、现场签到表等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及排污许可落实情况表。

4.废水纳入污水厂的工业企业需提供相应的污水厂合同或纳污证明等

5.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及已挂“排污口标志牌”的现场照片(A4纸打印)。

6.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

7.涉及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的,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危险废物转移的联单复印件。

8.环评文件或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9.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提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备案证明。

10.环评文件或批复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提供在线监测仪器比对监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网证明。

11.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12.竣工相关图件(包括厂区总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染防治方案复印件(如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设计说明书等))、应急设备图,涉工业水污染产生和排放的企业,还应补充带有标识和流向的厂区雨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污泥管网图)。

13.其他相关材料。

四、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

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决定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而未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的;

(四)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五)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

(六)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五、关于分期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列明分期的建设内容,明确相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不得任意拆分项目。

六、后续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自主环保验收责任

建设单位对自主环保验收负主体责任,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及人员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验收监测单位相关责任人对其检测、审核、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终身负责。验收工作组对验收组意见结论负责。环保部门不定期对建设项目自主环保验收的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及重点检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八、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或省自主环保验收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自主环保验收工作从其规定,本指引自行作废。过渡期间已完成自主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应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2017年10月1日起,环保部门不得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为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新受理企业验收申请,要做好解释,由企业按规范自主开展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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