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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11-30 09: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环境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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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2020年1月1日起,现有燃油、燃气和其他燃料锅炉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2.6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每个锅炉执行标准不尽相同,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按各锅炉中最严的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4.2.7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3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展开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819的要求。

5.1.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规定执行。

5.1.4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75和HJ/T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5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锅炉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式中:

c——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c’——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2——实测的氧含量,%;

O2——基准氧含量,%。

6实施与监督

6.1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和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

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省排放标准、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延伸阅读:

环保部:同意哈尔滨市执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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