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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2017-12-01 08: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修复生态文明建设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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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湿地修复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级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完善生态补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在发挥水库防洪、抗旱、灌溉等作用的同时,充分考虑流域内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用水需求。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在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实施中,保障白洋淀、衡水湖生态用水需求。(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五)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按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湿地修复工程成效评价。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一)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省林业厅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监测评价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全省湿地资源调查,调查周期与国家组织的相关调查同步。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级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积极参与国家重要湿地监测站点建设,统筹规划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全省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主要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利用监测评价成果,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省级重要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地方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实行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加快法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湿地自然保护区及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制度建设。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切实保护好湿地自然资源。(省林业厅、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湿地保护修复是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把湿地保护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有关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各地要合理保障湿地保护修复经费。鼓励与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资等多渠道投入机制。同时,按照中央部署,做好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在我省的落实工作。(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湿地保护和修复领域科学研究,在湿地植被恢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专家评审制度,提高湿地科学修复技术和科学决策水平。(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活动,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营造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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