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青海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

2017-12-04 11:1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环境保护税青海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日前,青海省政府批准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青海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我省不再增加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征收环境保护税。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

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同意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我省不再增加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适用税额标准和项目数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查看更多>环境保护税查看更多>青海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