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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移交的法律问题探讨

2017-12-06 11:26来源:给水排水作者:鲁渊等关键词:二次供水城镇供水供水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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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共同界定主体

郑贤君认为,宪法规定私人财产的征用须服从“公共利益”,其目的是为了抵制个人财产由于政府的专断或不公正行为而丧失。与具有主权属性的征用权相关联的“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法分权问题,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行使的,相互之间有一定制约,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公共利益”的一般概念由制宪者和立法者行使,政府在征收或者征用私人财产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第二,行政机关在具体的征收或征用过程中,依据自由裁量权决定何谓公共利益。第三,在出现纠纷时,如争议中的财产不被认为是为了“公共利益”,政府的征收或者征用被认为是专断,或者补偿不公正之时,在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何谓公共利益。

然而,这种多主体界定公共利益的方式也具有一定的缺陷:一是淡化了立法机关在公共利益界定上的作用。通过授权,行政机关成为公共利益界定的主要主体,获得过大的行政裁量权;二是因“公共利益”是不确定概念,行政机关在公共利益界定上表现为裁量权的行使,出于对行政权的尊重,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公共利益界定结果的审查程度与效果如何,是值得怀疑的。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第三种界定方法。尽管有很多缺陷,但也一直应用于大量的公共利益实践中,如旧城改造等。

3.2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移交的界定主体

本文根据我国常用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共同界定主体的方法,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移交办法应该由政府制定,司法机关监督,报立法机关通过,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3.2.1政府制定移交办法

为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移交合法有效,首先,政府部门需要对二次供水产权移交的公共利益性质做说明,主要过程是在政府主导下对二次供水现状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及时进行讨论研究,发布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移交实施意见。其次,起草二次供水改造移交方案并经过政府办公会通过,举行听证会,经修改之后发布,供水企业具体实施。最后,按照自愿的原则与居民签订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移交协议。

3.2.2司法机关实施法律审查

对于政府颁布的产权移交实施办法,司法机关应该保留其合法性审查。产权移交中出现的纠纷,应该积极协商解决,必要时应该通过司法机关调解或判决。

3.2.3寻求人大常委会立法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供水企业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之前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才可以进行产权接收。对于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移交应该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对于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与开发商签订协议,约定日期将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移交给供水企业,并且这将会使产权移交更加方便。

但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于业主之后,自己并没有供水设施的产权。如果开发商擅自做决定将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移交给供水企业,就存在越权代理的嫌疑,其法律效力有待讨论。建议住建部、商务部允许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中增加“二次供水设施在交房后产权归属于供水企业”等类似条款。最可靠的途径是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增加“允许房地产开发商在业主的同意下将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的产权移交给相关供水单位”等法律条文,为二次供水的改造移交办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真正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4结论

(1)业主对于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缺失和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不力导致二次供水问题突出,将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移交给供水企业并由供水企业进行管理,就会避免二次供水产权和管理权的不统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2)在政府的主导下,将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移交给供水企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3)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移交,应该以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共同界定主体,确保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移交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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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给水排水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移交的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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