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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型和流域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2017-12-06 13: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物水污染防治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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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

8.6.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的确定

8.6.1.1根据调研资料和数据,结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科学设立水污染物控制项目。

8.6.1.2水污染物控制项目一般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1)一般水污染物:pH值、悬浮物(SS)、色度、石油类、动植物油、COD、BOD、氨氮、总氮、总磷、含盐量、水温等。

2)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依法制订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所列物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所列物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物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的第一类水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

3)对于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种类较多的行业,应考虑设置综合毒性指标,反映排放污水对生态环境的综合影响。

8.6.1.3能采用特定污染物表达的情况下,不宜采用综合的污染控制项目。

8.6.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确定

8.6.2.1除pH值、温度、色度等特定污染控制项目外,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指标通常为质量浓度(单位mg/L),也可以采用去除效率、排放负荷指标。

8.6.2.2质量浓度是一定数量的样本平均浓度。按样本统计频率的不同,浓度限值可分为日均值、周均值浓度以及月均值浓度。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采用日均值。

8.6.2.3去除效率是通过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某一水污染物的质量去除比例,即进口与出口的水污染物质量差值与进口水污染物质量的比值,通常以百分比形式表示。当水污染物的质量浓度变化较大,处理技术的去除效率稳定时,不适宜规定质量浓度限值,可采用去除效率指标。

8.6.2.4

排放负荷以生产单位产品或加工单位原料排放的污染物质量表示,单位产品或原料的含义及单位根据行业生产习惯和实际情况确定。

8.6.3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的确定

8.6.3.1对行业污染预防技术、污水处理技术和经济方面的评估是确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根本依据,标准制定依据的技术路线应明确、合理。

8.6.3.2应充分考虑各污染物控制项目的内在关联性,排放限值所反映的控制水平应协调统一。

8.6.3.3一般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应区分现有企业、新建企业和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分别基于国内先进技术、国内领先技术和国际领先技术确定。

8.6.3.4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除考虑技术能达到的排放水平外,还应研究其环境急、慢中毒特性,考虑环境风险,根据GB3838等水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基准严格加以控制。原则上,行业型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不宽于GB8978中的规定,由于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原因拟放宽的,需要从技术、经济、环境质量影响等方面经专门论证通过后方可规定。

8.6.3.5在同等生产工艺条件下,排放限值的确定一般不考虑生产规模的差异,以体现公平。但因大型企业通常较小型装置或企业的经济性更好、环境效能更佳,标准在客观上倾向于大型企业。

8.6.3.6结合重点源调查进行达标率分析,可作为标准限值确定的参考。

8.6.4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的确定

8.6.4.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的主要作用是保障污水管网运行安全和后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发生干扰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和污染物得不到有效处理即被排放的情况,防范环境风险。

8.6.4.2间接排放限值不再区分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执行统一的间接排放限值。

8.6.4.3

根据后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类别的不同实施不同的间接排放控制要求。

1)第一类水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如果含第一类水污染物的同种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是指集中预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2)对于其他水污染物,如果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则其间接排放限值不应宽于GB8978规定的相应间接排放限值,但可根据行业污水产污特征和经过处理能达到的水平加严限值。

3)对于其他水污染物,如果排向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则其间接排放限值可由企业事业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协商确定,但应满足以下条件:a)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具备有效去除该污染物的能力,即企业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合计对该污染物的去除率不低于企业执行直接排放限值时该污染物的去除率(按污染物的质量计算);b)企业排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得到实时监控和预警;c)企业设有应急事故池,污水达不到协商的间接排放控制要求时排入事故池中,不得排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d)企业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8.6.5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的确定

8.6.5.1设立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的目的是防止工业企业采用稀释的手段达到水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控制指标的要求,同时为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中核算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值提供基础依据。

8.6.5.2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的确定方法包括实际调研法、取水定额结合物料衡算法、清洁生产用水指标结合物料衡算法等。应尽可能考虑产品、工艺、规则等因素对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的影响,精细化制定限值。

8.6.5.3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的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选取,可以是以重量、面积或体积等计的单位产品对应的排水量体积。

8.6.5.4现有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控制水平应反映行业平均用水和排水水平,新建企业控制水平应反映先进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水平。

8.6.6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的确定

8.6.6.1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排放监控位置设在含有此类水污染物的污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车间或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如果含第一类水污染物的同种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是指集中预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8.6.6.2其他水污染物的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污水总排放口。

8.7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比较

8.7.1采用图、表等方式,将拟制修订标准的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项目、指标、限值等)、监测要求等与行业现行适用排放标准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差异及主要修改依据。

8.7.2采用图、表等方式,将拟制修订标准的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项目、指标、限值等)、监测要求等与国外相关排放标准进行横向比较,分析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给出拟制修订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全面性及控制水平在国际同类标准中所处的地位和水平。

8.8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8.8.1标准实施的经济成本分析

8.8.1.1现有企业提标改造的经济成本分析

1)说明行业典型现有企业达到拟制修订排放标准中新建企业排放限值所应采取的提标改造技术路线。由于生产工艺、产品、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同企业提标改造技术路线差别较大的,可分别给出。

2)根据现有企业调研情况和能够达到拟制修订排放标准中新建企业排放限值的工程实例,测算现有企业提标改造所需要的固定成本和新增加的年运行成本。

8.8.1.2新建企业排放达标的经济成本分析

1)说明新建企业排放达标的技术路线。由于生产工艺、产品、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同企业排放达标技术路线差别较大的,可分别给出。

2)根据预测的新建企业发展速率和产能规模、以及工程实例,测算新建企业排放达标所需要的固定成本和年运行成本。

8.8.1.3综合研究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技术经济分析,测算拟制修订标准实施后,新增加的固定成本和年运行成本。

8.8.2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分析

8.8.2.1重点水污染物减排量分析

1)根据调研结果,核算行业现有企业当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作为减排量分析的基数。

2)分析现有企业执行拟制修订排放标准中新建企业排放限值后,与执行现行标准相比,每年削减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

3)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或发展前景预测行业发展速率,得到新建企业产能。

4)分析新建企业执行拟制修订排放标准中新建企业排放限值,每年增加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量。

5)根据需要选择确定减排量分析的时间节点,包括标准发布时间、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起始实施时间、新建企业排放限值实施一段时间(如五年、十年)等,综合分析拟制修订标准实施后,仅通过标准作用可实现的重点水污染物减排量,理论上等于现有企业减少排放量与新建企业新增排放量之差。

8.8.2.2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风险防范作用分析

1)分析标准控制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种类的代表性和全面性。

2)分析标准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对水环境质量的安全保障作用。

3)分析标准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对后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水环境质量的安全保障作用。

8.8.2.3其他环境效益分析。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其他环境效益分析,主要包括:降低死亡率、改善健康状况;保护生物多样性;产生更好的美学效果;能源的影响等。

8.9达标判定要求的确定

8.9.1水污染物排放规律分析

8.9.1.1收集在线监测、监督执法、企业自行监测等数据。

8.9.1.2分析水污染物的即时、日均浓度的统计分布规律,研究提出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

8.9.2提出达标判定要求

8.9.2.1分析美国、德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地区重点工业源排放标准中的达标判定要求并借鉴其经验。

8.9.2.2研究即时、日均浓度等的达标判定要求,即排放限值对应的允许超标次数或超标比例。

8.9.2.3提出能够满足现场执法和例行监管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达标判定要求。

8.9.3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

8.9.3.1水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9标准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

9.1标准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行业概况、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分析、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行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环境影响分析、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标准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查情况。

9.2编制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应符合附录B中的规定。

10技术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10.1标准技术研究报告应在编制说明的基础上对标准制定的关键技术内容和主要技术依据以文字、图表等形式进行详细说明。

10.2标准技术研究报告应与编制说明同步编制并按照科研文献的体例格式要求进行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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