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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垃圾焚烧发电提标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示(附环评报告)

2017-12-08 11: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环境影响评价晋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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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

本次提标改建新建2条750t/d生活垃圾焚烧生产线,对现有二期工程进行提标改造,并拆除现有一期4台焚烧炉,本项目的建设对于加快推进晋江市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进程有着积极有推进作用。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鼓励类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  “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大气污染物

生活垃圾焚烧炉废气排放执行欧盟2000标准要求和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见表2和表3),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见表4)。

垃圾焚烧炉烟囱高度要求须达到表5中要求。

表2 生活垃圾焚烧废气执行标准

表3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表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表5 焚烧炉烟囱高度要求

(2)水污染物

生活垃圾渗滤液等高浓度生产废水经厂内渗滤液处理站预处理;生活污水、化学除盐水系统排水等低浓度废水经厂内处理后,外排尾水中第二类污染物(pH、COD、BOD5、悬浮物)  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三级标准,色度、总氮、氨氮、总磷等执行CJ3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B等级标准,第一类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执行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详见表6),通过管道送到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到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后排放。

表6 本厂污水预处理后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摘录)

(3) 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详见表7。建设施工期的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限值:昼间≤70  dB(A),夜间≤55 dB(A)。

表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摘录)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主要固废包括飞灰、炉渣、生活垃圾等。其中焚烧炉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执行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中的Ⅱ类固体废物标准及修改单(环保部2013年第36号文)要求。

焚烧飞灰属危险废物,执行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环保部2013年第36号文)要求。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和《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试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飞灰经稳定化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  6.3 条要求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

①含水率小于30%;

②二噁英含量低于3μg TEQ/Kg;

③按照HJ/T 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表8)规定的限值。

因此,本项目飞灰经固化稳定化处理,固化块经浸出液危害成分浓度检测达表7限值要求后,作为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送往飞灰填埋场填埋。

表8 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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