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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君释法|危废存放的场地 也有要求?

2017-12-11 10:14来源:大城小E作者:戴郡关键词: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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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危废台账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43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时贮存至危废间,同时建立危险废物储存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储存及处理情况。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随着《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先后实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要求也日趋严格。小E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您企业的危险废物堆放的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那危废堆放的过程,也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哦,之后的规定嘛,大家已经非常熟悉啦!(请查看小E之前的文章)

其实上述这些工作并不需要太多的精力和成本,只要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做到认真研究《固废法》和《标准》中的规定,加强落实自身环保主体责任,及时对危废贮存场所开展巡查,发现不足之处及时修补这些动作,小E相信,那些涉及危废堆场不规范的行政处罚就会离你远远的!

法条链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原标题:带君释法 | 危废存放的场地,也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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