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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12-11 11: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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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A.1 源头削减和过程控制

A.1.1 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生产原料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A.1.2 鼓励生产和使用水基型、无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低毒、低挥发的产品和原辅材料。使用的润版液中醇类添加量≦5%,不应使用煤油或汽油作为清洗剂,不应使用溶剂型上光油,不应使用溶剂型书刊装订用胶黏剂,胶粘剂有害物质应符合HJ 2541的要求。

A.1.3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如油墨、清洗剂、润版液、胶黏剂、有机溶剂等)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存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A.1.4 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生产活动(清洗、调墨等)及设备(印刷机、覆膜机、复合机等)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应通过局部或整体集气系统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或排放管道,保证无组织逸散的挥发性有机物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A.1.5鼓励安装润版液过滤回收系统及集中供墨系统等。

A.2 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A.2.1 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污染控制措施,污染控制措施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后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关闭。挥发性有机物净化装置的进、出口均应设置采样孔。若净化装置的进口或者出口采用多根排风管集合,应在合并前的各分排风管上设置采样孔。

A.2.2 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A.2.3 采用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购买吸附剂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A.2.4 废吸附剂应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相关的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A.2.5 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溶剂、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A.2.6 严格控制VOCs治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固废等应妥善处理,并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后排放。

A.3 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A.3.1 印刷企业应做以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此记录中的编码规则;

b) 印刷工艺和承印物种类(金属、塑料、纸等);

c) 每月每个工序所使用的油墨、稀释剂、胶黏剂、清洗剂、润版液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种类和总量;

d) 每种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

A.3.2 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的企业应定期做如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热力焚烧装置一一每日记录燃烧温度,每月记录燃料消耗量或电量;

b) 催化焚烧装置一一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每日记录进、出口温度;

c) 冷凝装置一一每月记录冷凝液量,每日记录冷凝剂出口温度;

d) 吸附装置一一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日期、更换量,每日记录操作温度;

e) 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f) 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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