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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实施方案》

2017-12-13 10: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海水淡化海水利用十三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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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海水淡化装置运营监测监管

建立海岛海水淡化可持续运行机制,对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建设及运营实行全过程科学管理。建立海水淡化装置运行监测评估系统,加强海水淡化装置的运行能耗、产水量、产水水质、取排水量及水质等数据监测。强化海水淡化工程生产运营、后处理、供水等环节监管,跟踪开展海水利用工程取排水口及附近海域的环境监测监管,逐步将水质、生态监测监管工作纳入常态化运行监管体系,切实做到保障海水淡化工程运行安全,保护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环境。

(九)健全资金投入和市场化运作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财税政策,完善海水淡化技术创新和工程应用的投入机制。结合地方实际,鼓励沿海地方政府对海岛海水淡化工程以及输水管网建设给予适当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水生产运营企业进行水价补贴;鼓励海岛水价实行市场化运作,制定合理的定价机制,满足项目投资方合理投资回报要求,实现用户、政府、社会主体(企业)多赢的局面,创新海水淡化供水市场化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在国家层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统筹协调推进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实施,组织推进《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实施方案》中各项重点任务和工程。在地方层面,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编制各省市海水淡化工程实施方案,强化责任主体意识,积极落实工程目标和建设任务。

(二)建立协调机制

各沿海省(自治区、市)应建立本省(自治区、市)部门工作协调小组,健全海水淡化统筹推进工作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扶持政策,形成项目运营管理机制。根据实施方案尽快落实管理主体和保障措施,组织项目实施,加强监管,保障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和运营效果。

(三)加大资金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海洋局,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资金等对海岛海水淡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入库要求及时入库。各地方应加大配套资金补助,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各项配套补贴政策。

(四)扩大融资渠道

不断完善投融资渠道,加大资本市场运作力度,广泛吸引社会和民间资金,扩大银行贷款、证券市场融资等多种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等多元化方式参与海水淡化及配套管网项目建设运营。鼓励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海水淡化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商业银行对海水淡化产业的信贷支持。鼓励沿海地区水资源费调整改革中列支专项费用,用于扶持海水淡化产业发展。

(五)落实激励政策

落实已经出台的海水淡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相关政策执行,作为自来水销售的海水淡化水依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从事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企业可享受三年免征三年减半的所得税优惠,促进节水专用设备购置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等,鼓励对利用非并网新能源的海水淡化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六)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海水淡化科普宣传,强化海水淡化民生工程意识,鼓励地方政府组织民众开展海水淡化样板工程参观,鼓励海水淡化科学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提高公众对海水淡化水的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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