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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剖析环保PPP(三)污水处理PPP的操作过程

2017-12-13 14:19来源: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战略联盟关键词:污水处理PPP项目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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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的后续运作

城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因为进水量过低不具备市场化运作的条件,而未被纳入本项目交易范围,但由于城东污水处理厂一二三期工程在同一厂区且有很多共用设施,运营主体不一将带来很多麻烦,相应降低了项目设施运营规模效应的发挥,削弱了城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的市场价值。

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新政策的出台

在本项目的执行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下称78号文),符合一定条件的提供污水处理劳务的纳税人自2015年7月1日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率为70%。

本次增值税优惠目录将污水处理劳务纳入其中,在此之前,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此次78号文的推出,对于污水处理PPP项目有一定影响。首先文中并没有对污水处理劳务的增值税具体执行细则做明确规定,各地税务部门只能按17%的税率进行征收;其次根据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因为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即在未来三年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笔不算小的成本(以城东污水处理厂为例,大概在600多万)将加大项目公司的经营压力。况且污水处理行业本就是保本微利的行业,若是企业因为进水水质不合格而导致的出水水质不合格并因此受到一万元以上的环保罚款,三年增值税损失的补偿必然会在地方政府和项目公司之间造成较大的争议和矛盾,不利于项目的长期合作。

PPP的顺利推进需要各项配套政策的支持,尤其是税务配套政策,希望有关部门在78号文试行一年后,最好能免征污水处理劳务的增值税,或者出台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的实施细则,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便于实际操作。

有待完善:实施中的困惑

政府采购法框架下的PPP政府采购

本项目在资格预审条件中针对的社会资本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存续的企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虽然财政部的多份PPP相关政策文件明确指出外资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污水处理厂建设、经营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但由于政府采购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上述几个部门规章,本项目曾因此一度陷于僵局。

后经江苏省财政厅、南京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建集团以及济邦咨询的多方努力,本项目最终通过政府部门审批方式得以允许境外投资主体参与竞争。但本项目解决了,下一个项目遇到同样的问题怎么办?若想彻底解决该问题,恐怕需要从行政法规甚至更高的法律的层面予以明确。

PPP模式下的国有产权交易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本项目虽为经营权转让,但根据此规定仍需要进场交易,竞价模式为“竞投经营权转让价款”,而根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文件规定,PPP项目社会资本选择适用于政府采购程序,江苏省更是发文要求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国家级示范项目以及省级试点项目必须通过省级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选社会资本。考虑到竞争污水处理单价能起到激励项目公司提升运营管理水平的导向作用,且综合评分得方式比起单纯的竞价方式更有利于选择合适的投资者,我们最终选择采用政府采购模式而非国有产权转让模式。但是,由于政策规定不一,为了避免违规风险,有关部门应明确采用PPP模式的国有产权/经营权转让项目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污水处理厂厂网一体化运作

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指出,污水处理项目应实行厂网一体化运营,而国务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又强调大中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应由中方控股等诸多限制,经过综合平衡,本项目仍选择以污水处理厂进行PPP运作。

但是,从政策的导向以及对污水处理厂考核体系来看,实施厂网一体化是未来污水处理厂发展的方向,而污水处理管网普遍存在投资主体众多,权属难以明确的现象,若实施污水处理厂厂网一体化运作,首先需要政策引导进行大规模的管网普查工作,对管网资产进行确权和整合,其次相关部门应考虑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比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体制,在厂网一体化运作的前提下,未来是否有可能实现由使用者直接付费?

税务政策的配套

以污水处理厂TOT项目为例,按现有的税务政策,在多个环节存在额外的税负成本:

在第一个“T”的环节,若是进行资产交易,存在着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所得税及相应附加等税费成本。若是经营权交易,存在着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所得税及相应附加等税费成本,以本项目经营权转让为例,经初步匡算,仅此交易环节的税负成本达到交易总额的25%(仅作参考)。存量资产PPP的目的之一即通过存量资产或其经营权的转让获得一笔转让资金用于消减存量债务,若税务负担过重,降低了地方政府或资产权属方对存量资产进行PPP运作的积极性,建议减免该类项目资产或其经营权转让环节的流转税;

在“O”的环节,项目公司除了缴纳所得税外,最主要的是78号文新增的污水处理劳务的增值税,上文已表述,此处不再赘述;

在第二个“T”,即反向移交环节,因为TOT项目的合作期限比较长,一般都达20-30年,因此国内目前经历的项目合作期结束的实际案例还很少。但根据现有税务政策,资产或其经营权(特别是运营过程中更新或新建资产)期末移交会产生流转税、所得税及契税,又增加PPP项目税务成本,最终仍由地方政府买单。污水处理厂TOT项目期满资产由项目公司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因为在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已将所有的投资、运营成本以及利润全部收回(个别案例具体约定的除外),因此考虑到PPP项目的特殊体系,建议免除期满移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费。若双方合作期限未满而中止合作,在此过程中的移交也建议免除相关税费。

延伸阅读:

深入剖析环保类PPP(一)环保PPP的机遇与挑战

深入剖析环保类PPP(二)环保PPP模式、环保产业基金模式、区域流域环保产业基金模式

原标题:深入剖析环保PPP(三).污水处理PPP的操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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