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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请注意 以后兰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这样监管

2017-12-15 16:5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船舶污染污染防治兰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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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四章 联合检查

第十六条 部门联合检查主要内容

(一)环保部门: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联单执行情况及联合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调度管理,对船舶危险废弃物是否按规定转移处置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公安部门:对黄河兰州段船舶污染水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交通部门:对船舶是否按规定年检;船舶是否超船龄使用;船长20米以上的机动船是否安装油水分离器,油污水是否集中收集上岸处理,是否建立油污水处理登记薄;船舶是否安装经船检机构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生活污水是否达标排放;餐饮船舶是否与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回收企业签订回收协议,是否按协议回收,是否建立餐厨垃圾登记簿;船舶每层甲板上是否设有带盖无渗漏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是否集中收集上岸处理;船舶经营企业是否制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水运企业船舶使用油品来源是否正规,是否建立用油台账,质监部门出具的抽检报告中抽检结果是否合格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城管部门:对船舶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集中收集上岸后转运单位是否及时转运到指定处置单位,转运过程中是否存在渗漏、扬撒等二次污染现象,处置单位是否具有处置资质和处置条件,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建设部门:对船舶生活污水集中收集上岸后转运单位是否及时转运到指定处置单位,转运过程中是否存在渗漏、扬撒等二次污染现象,处置单位是否具有处置资质和处置条件,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等情况进行检查。 (六)食药监部门: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船舶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与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回收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回收协议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联合检查启动机制

(一)本级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需要开展联合检查工作任务的;

(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需要联合开展检查的;

(三)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联合检查的;

(四)监管部门单一检查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各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检查的;

(六)日常联合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检查工作时,由交通部门或申请开展联合检查工作的部门拟定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经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印发或联合监管部门会签印发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检查,分类处理”机制。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检查互动机制。各监管部门发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部门职能范围时,应立即告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联合检查活动结束后,参加活动的各监管部门要对检查、处理情况进行书面整理,由交通部门收集汇总、订卷存档,并形成联合检查活动总结报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检查工作前,交通部门可根据联合检查工作方案要求,从各监管部门抽调相关检查工作人员,组建联合检查工作队伍。

第二十三条 各监管部门要根据联合检查工作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参加联合检查活动。 第

二十四条 联合检查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按照交通部门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检查、文明检查。

第六章 保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参与联合检查工作的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支持。

第二十六条 联合检查工作经费由各监管部门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政府要参照本制度属地化开展联合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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