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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专项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组织有关地方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依托重大项目库进行按月调度,如实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按规定通过重大项目库按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信息。切实履行信息填报的管理督促指导责任,层层落实填报责任,加强数据审核,并对项目建设信息反映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给予解决。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在其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每年定期公开项目实施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和建设规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专项投资和其他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等。
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申请开展竣工验收。确需调整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和范围、建设规模、总投资、工艺和标准等的项目,要按程序重新报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于涉及专项投资调减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规定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稽察检查力度,采取督促自查、实地调研抽查、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专项稽察等多种方式监管,深化现场稽察检查。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查和稽察,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于当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稽察检查。对于稽察检查和调度等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整改,其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开展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予以公开,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政策和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停止、核减、调减或收回专项投资;或在一定时期停止其申报资格,将项目单位列为失信单位,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一)违反承诺、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或重复申请专项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的;
(三)前期工作不充分,项目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
(四)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的,或调整后不及时报告的;
(五)未按承诺落实资金,项目建设进度缓慢或无法按合理工期完成建设的;
(六)不配合检查或稽察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重大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或录入信息不全、错误等,影响对项目情况进行调度的;
(八)未执行招投标等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
(九)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地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
位有下列行为或报送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委
要责令当地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调减其专项投资安排规模,在一定
时期暂停安排当地同类项目,或者暂停其申报资格。
(一)不配合检查,或者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投资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损失或重复安排专项投资的;
(三)违规审批,造成项目开工和建设拖期的;
(四)督促项目实施不力,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较差(包括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
(五)未执行质量管理等相关项目实施管理制度,日常监管问题较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开展整改,并在一定时期调减其专项投资安排规模,或者暂停其申报资格。
(一)不配合检查,或者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和重复申请专项投资的;
(二)项目审核不严,造成投资损失或重复安排专项投资的;
(三)未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的投资标准、建设规模和有关要求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分解年度投资计划时没有同步录入重大项目库或监督项目单位录入数据信息不全、错误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情况进行调度的;
(四)督促项目实施不力,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较差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造成资金长期闲置和无法发挥效益的;
(六)所申报项目存在问题较多,投资完成情况较差,以及调整年度投资计划较多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重大项目库报送项目建设信息,或报送信息不实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责任人和项目单位法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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