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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南:全面推进七大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017-12-19 11: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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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逐步优化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引导退出电解铝停产产能,不断优化火电结构,在郑州市率先开展城区煤电机组清零试点,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9.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主城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8月底前,制定主城区冶金和建材企业搬迁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主城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能耗高、排放大的钢铁、水泥等企业,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实施关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郑州市、开封市、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人民政府

10.不断优化火电结构。2018年10月底前,关停全省未取得发电许可、排污许可证,平均供电标准煤耗高于331克/千瓦时、未实现超低排放以及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机组,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烟囱中的任两项,全省淘汰落后机组万千瓦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1.引导退出电解铝产能。2018年10月底前,引导3家电解铝企业退出长期停产产能50万吨以上,拆除电解槽、变压器等主要设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安全监管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12.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83040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3.实施郑州主城区“煤电机组清零行动”。2018年5月底前,郑州市要制定郑州市区煤电结构优化方案,明确中心城区30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机组关停或改为燃气机组的具体时间和路线。

责任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电力公司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

全面完成省内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4.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2017年7月1日起,全省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工商、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公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5.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其所有人相关业务,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公安、交通部门要将全省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城市监控系统和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要立即安排警力出警予以查扣,防止假淘汰。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6.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各省辖市要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7.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5月底前,以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为重点,通过新建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公安、环保、交通、质检、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尾气超标的处罚扣分劝返,列入交警布控系统;对于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追责到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并对责任主体拉入“黑名单”。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8.加强重型柴油车排放道路执法检查。重点在货运通道、交通主要干线、城市建筑工地周边等重型柴油车出现频次较多的路段进行尾气抽查抽测。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督促超标车辆整改治理、复检;公安部门负责引导抽测车辆并对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严格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19.强化重点企业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检测。2018年6月底前,全省电力、钢铁、焦化、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要建立企业货运车辆油品抽检制度,设置专人专岗,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禁止委托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和未添加尿素的车辆承担企业运输任务,情节严重的,企业要将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列入“黑名单”。对于通过路检、抽检等发现的使用劣质油品承担企业运输任务的车辆,捆绑追究委托方企业相关责任。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0.开展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2018年5月底前,设立高速公路、国道入省卡口,建立重型运输车辆油品抽检制度,每天入省货运车辆进行随机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车辆,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曝光。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1.逐步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各地要每半年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制定疏导管理通行措施,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机动车平均通行速度,避免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2.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6月1日起,河南省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3.加强新车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工商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4.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省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商务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25.试点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郑州等城市试点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总结探索柴油车尾气治理技术,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6.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7.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协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省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0%,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建成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200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3万个,满足全省超过10万辆电动汽车(标准车)充电需求,初步建成省内国家和省级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率先实施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完成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开展化工行业VOCs治理,全面建成覆盖范围更广的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向绿色清洁化转型。

28.全面推动重点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24家钢铁企业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6%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73家水泥熟料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3)焦化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21家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焦炉烟囱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4)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113家炭素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炭素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5)电解铝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13家电解铝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电解槽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2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电解铝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6)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16家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电解槽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平板玻璃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原则上不再纳入橙色及以下污染管控范围。

(7)陶瓷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60家陶瓷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喷雾干燥塔和窑炉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中,对6月底前实现超低排放的陶瓷企业,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适当减少2018-2019年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29.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削减计划,确保全年VOCs削减量达到12.35吨以上。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黏剂、燃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露。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6月底前,在石化行业主要排污口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0.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确保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1.强化工业料堆场扬尘整治。2018年10月底前,火电、钢铁、建材、焦化、铸造以及集中供热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完成生产工艺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2018年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2.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省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于2018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省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自动化水平,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充分利用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数据,依法监控、科学监控、精准监控,切实改善本区域环境质量。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对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将实行挂牌督办。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3.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组织实施《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2015-2018年)》,推动200家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较2015年下降10%以上。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4.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18年底前,建设50家绿色示范工厂,对于创建成为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5.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到2018年底,力争推广应用工业电锅炉蒸吨、电窑炉台。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36.开展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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